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朋友喝酒后驾车回家陪酒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林艳英律师2022.01.17118人阅读
导读:

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沛县法院以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附带民事赔偿闫某的家人各项损失93181元。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于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危险性,其违反交通的行为,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与送客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因此于某要求朱某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遂判决:于某所赔偿给闫某的97381元,由朱某补偿于某20000元。那么朋友喝酒后驾车回家陪酒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9日下午,市沛县女青年魏某到其住在丰县某村的恋人朱某家做客,同去的有她年龄不满15岁的女友闫某。晚饭时村里的于某等人前来作陪,几个20岁上下的小伙子都喝了不少啤酒。饭后,朱某骑摩托车带女友魏某、于某骑摩托车带少女闫某送她们回家,当沿徐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于某的摩托车突然发生侧滑后摔倒,闫某从摩托车上摔下,摔伤致死。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沛县法院以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附带民事赔偿闫某的家人各项损失93181元。2004年12月19日,于某某之父将93181元的赔偿金通过其姑父袁某某分两次交给闫某之父。于某因为陪客送客导致他人死亡身陷囹圄还支付了巨额赔偿金,认为自己太冤枉,出狱后于2006年7月以送人系受朱某及其家人安排,属于义务帮工为由,把当初的请客者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赔偿其因事故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93181元,车辆损失4200元。朱某答辩称:于某系自愿送客,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与自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己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拒绝赔偿。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审庭审理中,朱某某辩称“是于某某自己拿菜,于某某自己愿意送闫某”、“于某某和闫某有恋爱关系”,当天陪客的欧某、祝某也作了类似证言。原告于某某则称自己在路口修摩托车时应邀去陪客吃饭的,自己没有带菜去朱某某吃饭,也没有主动要求送闫某,和闫某更是初次见面,不可能有所谓的恋爱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自愿、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并使被帮工人获得利益的行为。本案中,无论是于某还是朱某陪客吃饭及饭后送人均是出于朋友之间的感情,于某和朱某都没有送客的义务,朱某也不会从中得到什么利益,所以于某送客并不能构成义务帮工,该行为仅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产生义务帮工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于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危险性,其违反交通的行为,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与送客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因此于某要求朱某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鉴于朱某没有对于某酒后驾驶进行有效劝阻,有一定的轻微过失,从社会公序良俗和一般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公平理念出发,应当由朱某对于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以减轻于某的损失。遂判决:于某所赔偿给闫某的97381元,由朱某补偿于某20000元。于某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林艳英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600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