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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经营主体是哪些?

张旭律师2022.01.17336人阅读
导读:

本条第1款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在不过分加重投保人负担的情况下,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得到赔偿。本款规定即是针对该种情形,赋予了保监会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力,以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特殊情形下也能继续运行。该款实际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并经保监会批准。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必须要经保监会批准后方可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交强险经营主体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五条【交强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规定。

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这意味着,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立强制保险。

本条第1款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要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要取得保监会的行政许可。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极为迅猛,根据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有关保险业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而我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法定保险限于下列具体险种: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汽车和其他商业运载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责任险。

《条例》未对保监会的批准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内容真实的申请材料,保监会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本条第2款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在不过分加重投保人负担的情况下,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得到赔偿。为实现这一目的,《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原则有所不同,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其盈利空间受到了严格限制。这样也就可能导致出现没有保险公司愿意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无法推行的情形。本款规定即是针对该种情形,赋予了保监会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力,以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特殊情形下也能继续运行。这是从维护整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存续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

本条第3款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该款实际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并经保监会批准。这款规定实际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否则,将按照《条例》第3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必须要经保监会批准后方可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将按照《条例》第3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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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必须购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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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必须购买交强险

    内容:为什么必须购买交强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那么为什么必须购买交强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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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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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务由谁承担?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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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务由谁承担?

    内容:故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后,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旧延续。因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的约定只对原投资人和现投资人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加之个人独资企业所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延续性,该企业以其财产对其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就不得免除。最后,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务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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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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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内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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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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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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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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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交强险经营主体是哪些?

    内容:本条第1款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在不过分加重投保人负担的情况下,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得到赔偿。本款规定即是针对该种情形,赋予了保监会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力,以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特殊情形下也能继续运行。该款实际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并经保监会批准。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必须要经保监会批准后方可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交强险经营主体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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