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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车辆强制保险的常识问题

孔孟廷律师2022.01.17622人阅读
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2015年最新车辆强制保险的常识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关于驾驶员

1、零过错享受最低“保费”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

2、不保险交管可扣车

《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对于没有保险的车辆,交管部门将采取扣车执行方式。交管方面还强调,强制险必须被贴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右侧以便检查。否则,交管部门将直接扣车,并处警告或20元——200元罚款。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处罚标准将在此基础上,罚款标准提至2000元。此外,驾驶员如未投保,交管部门除直接扣车外,还将处以最低保费2倍罚款。

3、未如实告知有五日豁免期

《条例》规定,假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但是,解除前,保险公司需书面通知投保人,并等候五日。如五日内,投保人如实告知了重要事项,将继续生效。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条例》规定,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及无照驾驶面临追偿

《条例》规定,无照驾驶或醉驾,一旦肇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6、临近报废车可上短期保险

《条例》制定了短期保险险种,三种车辆: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关于抢救费

为防止出现保险金尚不足缴纳抢救费、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管理机构一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四条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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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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