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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写作的几点认识

周春花律师2022.01.07690人阅读
导读:

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焦点集中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重点放在说理部分;针对争议焦点集中在证据和事实方面的案件,应就双方质证的情况及法庭认证的情况充分展示;针对争议焦点集中费用计算方面的案件,除在说理部分论述某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外,还应在判决书后附一页费用计算的明细,以使当事人对费用计算更加明了。那么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写作的几点认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焦点集中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重点放在说理部分;针对争议焦点集中在证据和事实方面的案件,应就双方质证的情况及法庭认证的情况充分展示;针对争议焦点集中费用计算方面的案件,除在说理部分论述某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外,还应在判决书后附一页费用计算的明细,以使当事人对费用计算更加明了。关于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写作的几点认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庭审方式的不断改革,作为记录民事案件审判过程,确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载体的民事裁判文书,由于形式呆板、用语生硬、说理简单,越来越多受到人们的非议,特别是一些败诉的当事人,由于在相关的裁判文书中较难找出自己败诉的裁判理由而对判决产生不满,一些当事人甚至由此怀疑办案法官的水平和办案的公正性,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因此,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庭审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为了进一步探讨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写作方面的问题,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能力,本文着重就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的写作谈几点认识:

一、阐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诉争的重点和焦点所在,任何裁判文书如果不充分表现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就等于向交战双方及社会公众描述一场没有交锋的战争。因此,只有抓住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并把它较为客观、详尽地概括出来,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明了自己与对方的争执要点,从而揭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但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所明了、所接受,更为旁观者所一目了然。

不同类型的案件,涉及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双方诉争的重点和焦点不同,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也有不同之处。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我们不妨先将该类型的案件分一下类,近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涉及劳动者福利待遇方面的案件、涉及对职工奖惩方面的案件、涉及工伤赔偿方面的案件。其中,涉及劳动者福利待遇方面的案件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涉及对职工奖惩方面的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企业对职工所作的处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是否合法;涉及工伤赔偿方面的案件,由于工伤的认定已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所以该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费用的计算上。那么,针对上述三种类型案件的焦点问题,应该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展示,笔者认为应根据个案的情况区别对待。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焦点集中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重点放在说理部分;针对争议焦点集中在证据和事实方面的案件,应就双方质证的情况及法庭认证的情况充分展示;针对争议焦点集中费用计算方面的案件,除在说理部分论述某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外,还应在判决书后附一页费用计算的明细,以使当事人对费用计算更加明了。

二、应对当事人证据的采信与否做出合法的解释,并对事实的认定做出有力的说明

对当事人证据的采信与否关系到当事人诉讼的胜败,因此必须在裁判文书里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做出合法、合理且正确的解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事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就不能成为法庭断案的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所以,法庭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和确定,审查和确定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客观、真实、合法地反映到法院裁决的最终活动的载体——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采信后,还必须就证据和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做出结论并做出合理、有力的说明,这种内在关系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任何客观真实的证据,其所证实的事实都是相对片面的、静止的事实,而法官的责任,就是要把与案件有关的一系列真实的证据系统地、科学地连接起来,使之成为一个较为完整、客观的案件事实,最后使之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得到科学、完整且合法的认定。

对于证据的认证和事实的认定部分在判决书结构中的位置,则是因案而宜,有的是将案件事实的认定置于案件证据分析评述之后,即按照举证、质证、认证的顺序,先解决证据的认证,再叙述案件事实。这种先证据、后事实的结构布局无疑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它将证据与事实两部分客观结合,降低了法官确认事实的主观因素,使当事人明白事实如何不是法官说了算,而是当事人证据证明的结果,从而消除了当事人对案件的怀疑和对法官的不信任心理。另一种是先就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认定,再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证后,予以认定。这种结构更具有灵活性,不必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一一列举,依次认证,符合裁判文书改革多元化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予提倡。

三、应对判决的理由做出充分的阐述

裁判文书要让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和信服,必须对判决的理由作充分的说明,这种说明的工作是对判决进行正当的、合理化的法理分析,让当事人明白如此裁判的原因和详情。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特别是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是集团诉讼,涉及职工人数众多,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寓情于法的阐述有时又能起到服判息诉的作用。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法官应对援引的法条结合案件的事实,通过自己的学识、经验和水平将貌似抽象、枯燥的条文与具体案件完美结合,从而对裁判理由做出科学的解释。该部分是一份成功的裁判文书的点睛之笔,也能充分反映一名法官司法水平。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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