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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

杨一凡律师2022.01.07426人阅读
导读: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必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利。我国的劳动仲裁时效(或者叫申诉时效)是10年前颁布的《劳动法》所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发展,现在劳动仲裁时效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发展变化,甚至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的一个法律障碍。这里除了60日的时间太短以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仲裁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该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劳动争议(即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笔者注),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劳动争议(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笔者注),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

2、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条例》第四十三条宣告上述《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条例》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3、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有权部门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现行“起算点”的解释

(一)、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解释

1、对“起算点”的解释

①.围绕《劳动法》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解释[page]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下称《劳动法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②.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解释:

1994年8月16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下称《条例复函》)中称:“‘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由于这个解释是劳动部办公厅所发出的,而劳动部办公厅没有法律解释权,因此《条例复函》只是一种劳动政策,而不是法律解释,但这种政策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务中实际是有效的。

2、“起算点”的特殊情形

对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撤诉之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下称《受理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起算点”的例外之一:中断

对“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规定

“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对仲裁时效起算点是有影响的,从法律属性上构成了时效中断的事由,即起算点重新计算。《劳动法》未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情况如何处理,只有《条例》对此有规定,因此原劳动部在劳部发[1995]338号《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下称《仲裁工作通知》)指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一般情况申请仲裁时效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page]

何为“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规章没有再作出列举。笔者看到的只有一例对“正当理由”的政策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15号文《〈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下称《用工形式复函》)第三条规定,“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於‘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於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这里并未对正当理由的情形进行全面列举,而只是确认一种情况!即职工要求用人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持续状态属于“正当理由”。

4、“起算点”的例外之二:中止

根据前述《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引起劳动争议申诉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有两种: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劳动法意见》第八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后的答复期间。《劳动法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下称《劳动争议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对有权部门所解释“起算点”的评论[page]

(一)、对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起算点”的评论

1、《劳动法》生效后,《条例》文本中相关条文应推定为失效。

《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示《条例》废止,但从法理上说,《条例》仲裁时效的条款已被新法取代。理由:1.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除法律明文规定,应按照后法优於前法的原则,《条例》在前,《劳动法》在后,应适用《劳动法》。2.从法的位阶上而言,《条例》属于法规,《劳动法》属于法律,按照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劳动法》条文效力高于《条例》。

2、《劳动法意见》和《条例复函》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可以看出,是以《条例》文本为中心来解释《劳动法》文本的,实际回到了《条例》的规定,规避了《劳动法》的规定,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存在着如下缺陷:

①.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原意和主旨。 从文义和逻辑上分析,按照通常理解能力,下面三种情形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之日”,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三是“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因此发生争议之日”。“权利被侵害”是权利被侵害的客观状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被侵害人对侵害事实的认知状态,而“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因此发生争议”是受害人基于对权利被侵害事实的认知、进而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并与侵害人发生分歧的状态。所以,很显然“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不等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很多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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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仲裁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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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过仲裁时效不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被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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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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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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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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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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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有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来提交副本。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_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时效问题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_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时效问题

    内容:劳动者申请仲裁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此可见仲裁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六十日过去了单位领导拒绝了李某要求撤回辞退决定的请求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劳动仲裁却被告知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后李某又诉至法院。

    张芸律师
    2022.05.08962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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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具体内容为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的,在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其他。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内容: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那么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0732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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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内容: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732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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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内容:《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知,仲裁时效为 60 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又叫申诉时效,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仲裁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于仲裁时效为 60 天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2 、由于目前劳动法规对“权利被侵害之日”并无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普遍将其理解为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而不是理解为侵权行为停止的时间。那么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0750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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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劳动仲裁时效有下列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如果有中止的情形,可以依法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思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思考

    内容:所谓劳动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劳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5。所谓最长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提起仲裁请示的最长期间。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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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

    内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从上述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实际上存在超过60日申诉时效的情况, 这属于申诉时效的延长。申诉时效的延长有两种情况,即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对于因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如向信访部门反映而超过申诉时效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处理。因此,劳动法有必要对此作出时间上的一些限制。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0797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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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访申诉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中断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信访申诉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中断

    内容:我妈不服,因不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便向纪检和信访局等部门申诉维权。信访局书面答复:此事应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属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其仲裁申请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如果你妈收到单位的辞退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或者没有收到辞退决定书面通知,但从知道被辞退而提出异议要求维权之日起,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起算时间,60日内提出申请仲裁的,为法定时效。期间没有申请仲裁向信访局申诉而发生时效中断,从接到信访局通知之日起重新计算60 日的申请仲裁时效。那么信访申诉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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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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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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