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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王学瑞律师2022.01.08786人阅读
导读:

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区,经伤残农民工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并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那么关于湖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区,经伤残农民工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并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关于关于湖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湖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鄂劳社文(2006)103号

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险办法》,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推动农民工参保。

一、总体要求

(一)招用农民工并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关于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按照所属行业规定费率和企业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高风险行业费率可适当高于原定费率。建筑行业可以项目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和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项目跨年度的,分年缴纳;工程项目不满一年的,折算为一年缴纳。矿山企业可按吨矿工伤保险费含量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要及时将参保情况报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本省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既未在注册地又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中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农民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有条件的地区,经伤残农民工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并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计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24、22、20个月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津贴以本人当年的伤残津贴为标准,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以本人当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按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中一级伤残12万元、二级伤残10万元、三级伤残8万元、四级伤残7万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八)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农民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九)因改制、破产、关闭、兼并、拍卖等原因,企业主体消失时,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中,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要求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一次性划拨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伤残农民工要求一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一次性支付。

五至十级伤残农民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

(十)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关于医疗保险

(十一)坚持在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集中且缴纳能力不足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中的农民工单独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调低至3%左右,个人不缴费,保相应水平的大病医疗。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十二)为参保的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参保农民工患病期间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可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将费用发给本人,也可鼓励其在当地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近就医,按政策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十三)做好参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参保农民工变更工作单位时,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返回原籍时,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给个人,也可转作其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其他事项

(十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十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以及因参加医疗保险而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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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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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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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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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使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以下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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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经过1年多调研,该《意见》正式出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那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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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后,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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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么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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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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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意见

    内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那么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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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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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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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会有以下法律责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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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那么[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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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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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一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垫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并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中止时间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昏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第5条的规定处理。那么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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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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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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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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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内容: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提其离婚诉讼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对当事人仍坚持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十二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要求原告补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那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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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分则: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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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分则:交通肇事罪

    内容: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10-2308:48(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无力赔偿直接损失增加3.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60万元,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那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分则:交通肇事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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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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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9]1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上海三级法院多次研讨形成的共识,高院民一庭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经归还的抗辩,属于对权利消灭的主张,应由借款人队相应主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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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前期准备工作之律师指导意见

    内容:当事人受伤住院后,无论伤者还是家属,都把注意力放到患者的伤情上,而对事后赔偿的工作想得很少,做的也很少。加强营养,是计算出院期间营养费的法定依据;需护理,是计算出院期间护理人员误工费的法定依据。有这两份医嘱,会在法院多计算出很多赔偿金出来。暂住证中有“来京时间”和“服务处所”项,来京时间以伤者受伤时往前算一年以上为判断标准。准备人身损害索赔的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好暂住证。本律师在本文中,只是将一些比较普遍性的问题提醒当事人,期望对因人身损害而准备索赔的当事人提供些有益的帮助。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前期准备工作之律师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48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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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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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689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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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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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内容: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443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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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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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要提供工资单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要提供工资单吗

    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五险一金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林艳英律师
    2022.03.2917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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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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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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