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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郭铭芝律师2022.01.08514人阅读
导读: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与工伤相关项目的确认按本办法执行。专家库名单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七条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一)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那么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与工伤相关项目的确认按本办法执行。专家库名单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七条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一)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关于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与工伤相关项目的确认按本办法执行。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伤残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合理、客观。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鉴定(确认)。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并做好鉴定(确认)的具体工作;

(三)承办与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四)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档案;

(五)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

(一)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初次确认;

(三)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关联和旧伤复发的初次鉴定或确认;

(四)市属破产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五)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再次鉴定(确认);

(六)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

(七)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统计、分析、报表工作。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

(一)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初次确认;

(三)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关联和旧伤复发的初次鉴定或确认;

(四)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

(五)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统计、分析、报表工作。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和配置辅助器具以及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申请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附件1),并根据鉴定(确认)的需要,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鉴定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三)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四)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附件3),通知专家组成员、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检查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确认)结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定表》(附件4),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审定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审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为正式鉴定(确认)结论。

(七)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附件5),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文书送达回证》(附件6)。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后,在90日内两次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视为不接受鉴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到场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确认)结论的作出。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鉴定(确认)结论作出满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首次负责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确认)申请。

被鉴定人、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参加了初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确认)的专家不得承担再次鉴定(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鉴定人亲属;

(二)是工伤职工的经治医生;

(三)与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确认)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向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和进行检查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其鉴定(确认)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者承担: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确认)的。

鉴定(确认)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相关检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据实收取。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的支付范围是:

(一)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专家的劳务费和交通、食宿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表册证卡等的印制费、会议费;

(三)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或市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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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发生后应当在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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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医疗治疗后,实际没有影响肢体功能障碍,达不到伤残标准,则可以不用做鉴定,前提是单位、个人都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最终还是需要经过伤残鉴定的环节,出具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证明文件才算数。如果劳动者属于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劳动者应当向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应当等病情稳定以后,携带工伤认定书、病例资料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按照伤残等级,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范围之内进行应当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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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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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职工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而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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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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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被辞退

    内容:(一)完全丧失劳动力 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般五级到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力。(三)部分丧失劳动力 一般七级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力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3级。那么工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被辞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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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则可以延长30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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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理由

    内容: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一)伤认定决定书的复印件1份。(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理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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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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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只眼睛受工伤,最后视力为0.2,按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八级伤残。(八级: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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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内容:第四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工伤职工仍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出具工伤医疗机构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十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那么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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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有期限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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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必需本人填写签名吗

    内容: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①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②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必需本人填写签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0950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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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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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去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去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内容:渠道一:(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在任何网办渠道中的“工伤一件事联办”模块申请的工伤认定-办理伤残鉴定业务,在“待提交”下有一条待办事项,可直接点击办理。渠道二:(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登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烟台人社综合网厅”—登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预申报”模块,可按提示要求办理。渠道三:(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下载“爱山东•烟台一手通”软件—人社专区—社会保险—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预申报(首次使用需认证),可按提示要求办理。渠道四:到人社服务大厅自助服务区办理,此处可提供人工帮办或代办服务。可以自主办理的,由自助区引导员提供帮办服务;不能自主办理的,由自助区引导员提供代办服务。

    任冰峰律师
    2022.12.154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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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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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期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仍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留薪待遇。《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内容: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与工伤相关项目的确认按本办法执行。专家库名单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第七条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一)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那么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0851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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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以医疗依赖、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等来进行判定的。根据鉴定结果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是职工因遭遇工伤事故或者患上职业病而获得的赔偿,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

    内容:劳动能力鉴定,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于海明律师
    2022.12.1510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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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时间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若属于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伤残鉴定是3个月还是6个月(伤残鉴定必须三个月以后做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伤残鉴定是3个月还是6个月(伤残鉴定必须三个月以后做吗)

    内容:法律客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散码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冲羡哪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李楠楠律师
    2024.01.3080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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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伤残鉴定一样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伤残鉴定一样吗

    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伤残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和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评估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病后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适合从事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工作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病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其劳动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估和判定,律总管律师总结和建议:综上所述,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伤残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都是对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进行的评估和判定,但它们的目的、方法和结果都有所不同。

    崔玉君律师
    2023.09.1174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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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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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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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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