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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

张旭律师2022.01.12331人阅读
导读:

公司在庭审时明确不同意劳动者回单位工作,双方关系已终止。3,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裁决之日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司在庭审时明确不同意劳动者回单位工作,双方关系已终止。3,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裁决之日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刘某于2003年8月18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刘某参加社会保险。2004年11月25日,公司在各车间门口张贴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12月31日终止,务必在2005年1月1日至5日到公司办理离岗手续并结算工资的通知。同年12月13日,刘某患病数次就诊,2005年1月4日刘某与公司结算工资发生分歧,之后未上班,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未解决。 2005年7月,刘某就其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养老、医疗保险费等问题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时主张回公司上班。公司在庭审时明确不同意劳动者回单位工作,双方关系已终止。

仲裁委于2005年9月27日裁决后,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公告方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与法不符,并就刘某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费及病假工资进行了处理,明确刘某享有三个月医疗期,判决公司为刘某补缴自2003年8月18日至判决书发效之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司不服后上诉,二审于2006年3月20日维持一审判决。

刘某于2006年5月24日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9月28日至今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公司以自2005年9月28日至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辩驳。仲裁委于2006年7月7日作出裁决,认为自2005年9月27日后,刘某未去上班,公司未支付工资,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双方没有履行各自的职责,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终止,故对刘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再次通知书。

刘某于2006年7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今公司支付自2005年9月28日算至劳动关系终止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支付2005年9月1日至今的医疗费及赔偿费,缴纳自2006年3月27日二审判决之后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支付对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

[分歧]:

对于本案中事实劳动关系何时终止有几种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因第一次判决明确补缴社保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故应认定第一次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2,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法院判决确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参加劳动,双方因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故医疗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3,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裁决之日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4,一种意见认为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再次通知书,刘某系6月17日收到,公司履行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手续,按规定系提前三十日通知,故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06年7月17日终止。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上述第一种意见由于从法院判决来推断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是不足取的,因为一方面判决书中也指出单位以公告方式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中也未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何时终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判决只是明确了缴费的执行期限,不能以此推断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第二种意见劳动法律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医疗期满后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这要看是否履行相关手续,不能简单认定医疗期满后双方不履行劳动的相应权利义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或解除,因为医疗期满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是二回事。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后双方未履行相应的劳动权利义务,事实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或解除,这同样是缺乏相应的依据的。

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是以事实上的终止为认定标准还是应以单位履行相关书面手续才能认定为终止,这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仍应以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并应给予相应的通知期为判断标准,理由是第一,书面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而且有一定期限规定,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不应该有超越书面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的相应法律规定,否则无形中支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履行相关手续即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这种任意性将对劳动者明显不利,不应提倡。其次,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单位提出终止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在劳动法上,涉及到通知期的大多是一个月,故可以一个月作为合同的通知期;故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作为用人单位提出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尽管双方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但并不表明劳动关系就已自动或自然终止,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赋予用人单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终止或解除手续的义务是有一定积极意义。再者,《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某于2005年7月25日第一次申请仲裁主张要求返还单位工作,公司不同意其去工作,但其未履行相关手续即以书面方式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公司于2004年11月15日以公告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与法不符;仲裁委于2005年9月27日裁决后,双方虽未履行相应的劳动职责,但刘某并未主张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仍未以书面方式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给刘某,直至2006年6月15日,公司以书面方式向刘某发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刘某称于6月17日收到,由此可明确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为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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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来确认。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

    内容: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予补偿?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该函只回答了这种情况下终止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回答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请示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怎样支付的问题。至此,对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已经明确。所以,本案中,该企业应当按张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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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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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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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内容:该条尽管没有明确事实劳动关系,但也没有否定其效力。这两条对事实劳动关系案件的 劳动仲裁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司法解释对确定履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提供了依据。(三)对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1、对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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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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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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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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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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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说明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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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案例说明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

    内容:公司在庭审时明确不同意劳动者回单位工作,双方关系已终止。3,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裁决之日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那么案例说明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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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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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内容:”王某认为,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应该可以认定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既然如此,这时中断劳动关系,就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就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支不支付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不服后,告上法庭。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时,应按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款项继续执行,包括工资、工作条件等等。因此,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用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如企业无正当理由中断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就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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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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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

    内容:公司在庭审时明确不同意劳动者回单位工作,双方关系已终止。仲裁委于2005年9月27日裁决后,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公告方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与法不符,并就刘某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费及病假工资进行了处理,明确刘某享有三个月医疗期,判决公司为刘某补缴自2003年8月18日至判决书发效之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裁决之日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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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从本案谈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

    内容:公司在庭审时明确不同意劳动者回单位工作,双方关系已终止。3,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裁决之日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那么从本案谈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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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履行、终止或解除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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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事实劳动关系履行、终止或解除风险分析

    内容: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履行、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最后只能接受败诉的风险。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合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类则是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终止或解除。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履行、终止或解除风险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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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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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内容:但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是为了使对方对其工作安排、人员配置等有一个准备期,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均应提前三十日。否则应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那么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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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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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和补偿

    内容:”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和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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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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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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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对于目前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必须首先对该案件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因而有必要了解构成该类案件的主要要件。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事实,而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法律事实。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那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2.01.12100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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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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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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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

    内容:公司在庭审时明确不同意劳动者回单位工作,双方关系已终止。3,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裁决之日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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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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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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