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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离婚走什么程序

许瑞林律师2022.01.12400人阅读
导读:

(一)两人离婚走什么程序协议离婚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的标准应当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不得判决。那么两人离婚走什么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协议离婚

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的标准应当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

1、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感情的有无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感情破裂是夫妻关系破裂,难以继续维持下去的重要标志。夫妻感情破裂可分为一定程度的破裂、严重破裂、完全破裂三种情况。婚姻法所谓“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2、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不得判决。调解可能有三种结果:一是调解和好;二是调解离婚;三是调解无效,未达成协议。前两种结果均无须判决,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作出判决。因而,尽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尚未进行调解和调解程序还未结束的案件,不能判决离婚。

3、调解是确认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

一般来说,调解和好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调解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调解无效,仍然存在两种可能,或是感情破裂、一方坚持不离,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或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应当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再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决定是否判决离婚,而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我国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 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离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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