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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郭铭芝律师2022.01.12358人阅读
导读: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重婚行为的认定需要有配偶一方在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活动,而&ldquo,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虽然这也是男女间的婚外同居,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这种行为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尚不属《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款列举规定了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法定情形。“包二奶”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虽然这也是男女间的婚外同居,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这种行为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尚不属《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的合理期待,足以使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因此,夫妻一方如有上述行为,经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款列举规定了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法定情形。现分述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般可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其二是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例如,两人在共同生活中以夫妻名义相称,双方的行为足以使别人相信双方是夫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以上。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际上这就是指“包二奶”的现象。“包二奶”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虽试图有针对性地对这种行为加大制裁的力度,但由于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且法律无法将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并非法律概念的“包二奶”现象直接规定到法律之中,因此经过再三权衡,最终表述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对法律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注意:

首先,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虽是男女婚外的非法同居行为,但是它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后者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同居行为,试婚同居行为或者是虽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行为等等。虽然这也是男女间的婚外同居,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这种行为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尚不属《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所以法律在此处的规定将一方的主体限定为有配偶者,至于与之同居的他人是否有配偶则在所不问。

其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重婚行为的认定需要有配偶一方在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活动,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所以“不以夫妻名义”是与重婚行为的重要区别。

最后,法律规定必须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是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通奸、嫖娼等偶发性婚外性行为相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非婚生子女就可以证明同居行为的存在。这样的理解与法律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因为法律规定同居行为的认定有一定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的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所以即使有非婚生子女也不能断定一方就存在同居的事实。至于同居关系持续时间,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这样规定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的合理期待,足以使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因此,夫妻一方如有上述行为,经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是其一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的身体伤害。《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如果是经常连续性、长期性地发生上述行为,则构成虐待。所谓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扶助义务而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没有生活能力既包括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也包括虽有经济来源,但由于年老、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范围、一般表现形式、行为构成等方面进行了解释。首先,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领域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所以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要求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暴力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夫妻一方,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家庭的其他成员。但是鉴于家庭暴力的实施是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的特定性,所以对于本项规定中家庭成员的理解应作狭义的解释,即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员,而非传统习俗所理解的家族成员。其次、为便于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认定和把握,《婚姻法解释(一)》采取列举方式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予以明确和规定。如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复杂多样性而作的概括性规定,既便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灵活认定,也有利于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予制裁。最后,从家庭暴力的构成来看,《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确定了较为严格、客观的标准,即实施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的程度。家庭中存在暴力的行为虽然较为普遍,但并非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所以在适用本项规定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衡量受害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社会地位等因素。如果一方所实施的行为已逾越了夫妻之间通常能够容忍的程度,以至于发生侵害人格尊严或人身安全的行为,则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如果仅仅是双方偶尔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导致轻微挫伤,一般不会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主观过错、外在表现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有相互重合之处,但是《婚姻法》将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进行了区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虐待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严重,即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而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就从行为的实施时间和后果程度两个层次上对这两种行为进行了区别。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不仅被《婚姻法》所禁止,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伤害罪、虐待罪或遗弃罪。所以,夫妻一方如果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虐待行为或遗弃行为之一、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又无法弥补或取得对方谅解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本项规定涉及的赌博行为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如果是亲朋好友之间数额不大、以娱乐为目的的赌博,则不适用此规定。吸毒是指吸食毒品的行为。至于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冰毒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在适用本项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赌博、吸毒行为必须要达到已成恶习并屡教不改的程度,即经过一段时间逐渐养成的,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赌博、吸毒行为。如果虽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但情节轻微,只是偶尔为之,没有成瘾;或者虽曾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但经过教育已经改正的,则不适用该规定。(2)本条虽只列举了赌博、吸毒的行为,除此之外,诸如酗酒、嫖娼、卖淫等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亦应包括。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生活已经很长时间,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维持徒有虚名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故应准予双方离婚。构成此项规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客观上已处于分居的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已无具有固定家庭意义的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住所分开生活,不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当然构成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在一套房子内居住,但如双方在事实上不共享家庭意义的共同生活,从客观上来讲也是一种分居的状态。(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感情不和,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即这种分居的状态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追求的,不是因为违背双方愿望的一些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分居,比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为所从事职业的需要,因工作、出差、学习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而并非双方主观上愿意分开居住,则不属于本条所调整的范围。(3)分居的期间须满二年。二年的计算应是从双方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到起诉时。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多次分居,其间双方因和好恢复共同生活的,则不能将几次的分居期间累加计算,必须是从双方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断的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所以,一方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说明已放弃对婚姻的期待,再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已无必要,应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适用本项规定时应当注意,即使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但如果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不受本项规定的调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如果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判决准予离婚。但此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而非本项规定。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的人已经死亡,或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是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复杂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上述几种情形并非涵盖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全部类型。但法律又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列举生活中最常见和大量发生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因此,法律专设了一项兜底的款项,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概括,从而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条规定。当然,这些规定如与《婚姻法》不一致的,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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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等。法律依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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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_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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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_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

    内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分居满一年是否可以认定感情破裂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居满一年并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夫妻分居满两年的,是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准许离婚,因此,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俩感情出现问题,因为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时必须是连续的并已满两年夫妻俩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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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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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具体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内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关于具体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1393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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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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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总结长期离婚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列举规定了14条具体情形为人民法院审理提供了可操作便于适用的规范依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总结长期离婚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列举规定了14条具体情形为人民法院审理提供了可操作便于适用的规范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款例示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这是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具体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款例示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这是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具体依据,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践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例的情形,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践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例的情形。

    李孟阳律师
    2022.01.1365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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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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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内容:“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列举穷尽。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在前面列举了具体准予离婚的情形后,在该条第三款第五项作出了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概括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后一条也规定了“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从而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1157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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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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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属下列情形之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凡属下列情形之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内容:凡属下列情形之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那么凡属下列情形之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816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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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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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

    内容:婚姻是需要维持的,感情破裂便会导致离婚。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12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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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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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说法分居两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可否准予离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律师说法分居两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可否准予离婚

    内容:律师说法分居两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可否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条第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种具体的情形是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是方被宣告失踪另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律师说法分居两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可否准予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68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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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的法定原由情感确已决裂的具体情形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的法定原由情感确已决裂的具体情形

    内容: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离婚的法定原由情感确已决裂的具体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2055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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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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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感情危机”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区别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夫妻感情危机”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区别

    内容: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种法定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种法定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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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4100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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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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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形下最好选择以分居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式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什么情形下最好选择以分居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式

    内容:事实上即使没有符合前述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当事人也可随时提起离婚而且有可能取得离婚判决因为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不同意离婚而是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更何况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仅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当事人的态度也经常会随着案件的进展发生变化,事实上即使没有符合前述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当事人也可随时提起离婚而且有可能取得离婚判决因为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不同意离婚而是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更何况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仅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当事人的态度也经常会随着案件的进展发生变化。

    李广荣律师
    2022.01.1439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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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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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内容: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许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那么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3186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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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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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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