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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如何审理

姚平律师2022.01.12910人阅读
导读:

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第四,关于在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解决当事人对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

一、确认精神病人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实务中认定精神病人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的方法:

第一,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

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

第四,关于在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解决当事人对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

二、确认诉讼行为能力和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2)、(3)、(4)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

《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代理人就不同了,原告本身没有行为能力,让代理人替原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等于强加给原告表示能力,从法理上讲是对原告主权的侵犯。若精神病人起诉要求和正常人离婚,法院不能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在程序上,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无须进行实体审理。

三、精神病人的给付请求权

对于精神病人要求的是将来需要治疗费用的,因是待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又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四、结案方式的问题

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因为,如果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送达问题上就会出现矛盾,因为调解内容是精神病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的,但最后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又必须是精神病人本人的签收,而精神病人又不能意识到其亲自签收的法律后果,势必会造成虽然有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但送达的问题使调解书不具有实质意义。而且,通过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查,会防止侵害精神病人利益的情形出现,达到最优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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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那么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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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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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那么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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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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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内容: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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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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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内容: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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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审理判决?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审理判决?

    内容: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那么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审理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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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可否不出庭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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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可否不出庭

    内容:律师解答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也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但是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不过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外地不方便亲自到庭等情况。但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那么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可否不出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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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审理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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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审理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类纠纷呈现过错事实隐密性、矛盾冲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复杂性等特点,如何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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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举证方面的问题。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因为如果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送达问题上就会出现矛盾因为调解内容是精神病人方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的但最后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又必须是精神病人本人的签收而精神病人又不能意识到其亲自签收的法律后果势必会造成虽然有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但送达的问题使调解书不具有实质意义。那么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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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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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那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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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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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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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那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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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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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

    内容: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随着经社会济的发展,人们在婚姻家庭的观念上也不断变化,离婚作为一种家庭解散的形式,已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笔者本人通过对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努力探求当前离婚案件的一些特点、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从受理案件数及所占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均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受理数量在民事案件中占半壁江山,必须要引起各级审判人员的重视。那么探讨新时期离婚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之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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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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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法院是否准予离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法院是否准予离婚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那么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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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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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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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给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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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内容:根据研究讨论的情况,现对审理离婚案件中一些法律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有过错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要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那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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