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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

吴梦云律师2022.01.12314人阅读
导读:

由于不存在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对涉及事实劳动关系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本人试图对几个常见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以对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进行简单地介绍梳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平等民事主体有权以书面约定以外的形式订立各自权利义务的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和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是相同的。本文拟通过探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识误区,从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点展开初步的介绍。因此,虽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没有就上述内容订立书面协议,但是,这些条款规定的内容仍然是适用的。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不存在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对涉及事实劳动关系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本人试图对几个常见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以对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进行简单地介绍梳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平等民事主体有权以书面约定以外的形式订立各自权利义务的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和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是相同的。本文拟通过探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识误区,从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点展开初步的介绍。因此,虽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没有就上述内容订立书面协议,但是,这些条款规定的内容仍然是适用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不存在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对涉及事实劳动关系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本人试图对几个常见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以对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进行简单地介绍梳理。

[关键词]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的确立一般有两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另一些情况下,尽管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双方依旧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依旧受到劳动法调整。这就是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平等民事主体有权以书面约定以外的形式(如口头形式或者行为形式)订立各自权利义务的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和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是相同的。与此同时,由于事实劳动关系通常存在履约主体上存在人员流动定大,在形式上存在口头约定多,在内容上存在约定不明确的特点,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有许多特别的规定。本文拟通过探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识误区,从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点展开初步的介绍。

第一个常见误区:由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由于不存在书面协议,因此双方不适用书面条款劳动合同条款中对劳动时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作出的约定。

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商事合同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协议的干预程度远远大于其他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时间、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条款涉及的都是最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这些条款不但是对订立书面合同双方的一种提醒和宣示,其本身就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确认同意这些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受到这些条款的约束。

因此,虽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没有就上述内容订立书面协议,但是,这些条款规定的内容仍然是适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按量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二个常见误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使用“临时工”或“试用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这个认识误区涉及如下几个法律要点: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形成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第二,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在该期限内,不适用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须提前通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个常见误区: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使用之初未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或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主体关系不明,双方并没有形成任何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使用之初身份情况不明,甚至是劳动者为此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这种情况并不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上义务法律障碍。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在法律上就被认为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个常见误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原来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没有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条款,故原来书面劳动合同的条款对双方不再适用。

事实劳动关系和常见的经济合同关系存在很大的不同。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个常见误区:有些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供劳动时,由于没有考勤和加班记录,因此双方在因劳动报酬(包括加班工资)发生纠纷时,是无法确定其应得的劳动报酬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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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常见误区:部分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系经劳务公司介绍进入企业工作,故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有关权利义务由劳务公司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

劳务公司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现象。很多企业为了分散工伤风险和管理压力,在用工方面同劳务公司形成了大量的合作关系。通过劳务公司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劳务公司仅仅是起中介作用,介绍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同时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劳动者同劳务公司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最终还是同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例如发生工伤时),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劳务公司同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根据其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作为劳务公司的派遣人员进入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由劳务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企业使用劳务公司人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区别对待。如果用人单位确定按照第二种方式使用劳务工的,企业应当要求劳务公司提供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误区七: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系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愿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如果该部分劳动者发生工伤,并因此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同用人单位无关。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同时,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应承担的一项强制性的义务。无论什么原因未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劳动者不愿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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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包括:在全日制的用工关系中,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其他。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内容: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一)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六)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最好有原件。(七)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九)部门投诉的记录。(十)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那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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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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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内容: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因为根据张某提交保险公司发的工资折、获奖证书等证据,可证实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为保险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则支付一定的保底工资,该代理合同关系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且具备劳动合同长期、稳定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认识上分歧较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本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代理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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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与其解约;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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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

    内容: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予补偿?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该函只回答了这种情况下终止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回答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请示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怎样支付的问题。至此,对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已经明确。所以,本案中,该企业应当按张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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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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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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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来确认。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区分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区分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因为根据张某提交保险公司发的工资折、获奖证书等证据,可证实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张某为保险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则支付一定的保底工资,该代理合同关系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且具备劳动合同长期、稳定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认识上分歧较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认为本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代理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区分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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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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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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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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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事实劳动关系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原有立法存在不同做法(附表一)。二是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合同法》将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一种违法状态,来追究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到事实劳动关系表面之下潜在的风险,通过严格管理予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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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_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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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怎么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_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一般称为劳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预期设定的;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双方当事人预期设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其终止,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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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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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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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案件常见的法律误区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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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关于离婚案件常见的法律误区

    内容: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财产分割、债务主张等。此外,关于同居的法律问题,同居也可以称为“间接离婚”和“爱情离婚”。我处理过很多离婚案件,包括抚养孩子,同居期间分割财产。结合多年办案实践经验,我列举以下10个常见误区,供读者参考。此外,还需要证据证明分居是由于感情不和而产生的,并且存在具体的分居事实,这样才能在起诉中顺利实现离婚。因此,即使双方同意离婚,法官也会考虑孩子的抚养和成长,禁止离婚。家庭暴力不一定会导致法庭离婚。基于以上因素,我们可以判断家庭暴力对婚姻关系破裂到离婚是否有足够的影响。建议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另行约定。那么关于离婚案件常见的法律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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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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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本案中的事实劳动关系能否解除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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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本案中的事实劳动关系能否解除

    内容:三个月后,胡某因父亲病重请假,工头不准,于是私自回家,五天后回工地被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以违反工地规定为由扣除三个月的工钱。本案中胡某未经批准私自回家,已经严重违反了工地的规章制度,所以可以被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胡某虽然和建筑工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受法律保护。第三种意见是胡某和建筑工地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工地不应私自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更不应该扣除他三个月工资。那么本案中的事实劳动关系能否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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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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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无效的,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之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但劳动合同无效的,仍然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事实劳动关系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事实劳动关系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原有立法存在不同做法。二是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合同法》将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一种违法状态,来追究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到事实劳动关系表面之下潜在的风险,通过严格管理予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那么事实劳动关系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12611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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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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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所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正式进行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离婚诉讼的常见误区都有哪些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离婚诉讼的常见误区都有哪些

    内容:错误认识一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成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第一千零四十二条途径。错误认识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离婚。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并非与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还没有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接妻子回家。那么离婚诉讼的常见误区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210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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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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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办法:由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逾期不愿意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不超过11个月;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事实劳动关系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事实劳动关系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内容:”吴芸这种情况,仅口头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她的试用期应当看成是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承担责任 沈先生与一家外地公司在上海的办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几个月,双方为待遇发生了争议。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1247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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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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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使用下列凭证: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依法提供的证言等。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论事实劳动关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论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持保护的态度。事实劳动关系也将成为确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常态。按最保守的估计,目前事实劳动关系也不会低于10%。因此,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如何认识事实劳动关系,从我国学术界为其下的定义中可见一班。那么论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1289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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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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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是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

    内容:由于不存在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对涉及事实劳动关系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本人试图对几个常见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以对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进行简单地介绍梳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平等民事主体有权以书面约定以外的形式订立各自权利义务的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和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是相同的。本文拟通过探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识误区,从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点展开初步的介绍。因此,虽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没有就上述内容订立书面协议,但是,这些条款规定的内容仍然是适用的。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1231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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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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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论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

    内容:由于不存在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对涉及事实劳动关系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产生认识上的误解。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和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是相同的。与此同时,由于事实劳动关系通常存在履约主体上存在人员流动定大,在形式上存在口头约定多,在内容上存在约定不明确的特点,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有许多特别的规定。本文拟通过探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识误区,从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点展开初步的介绍。因此,虽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没有就上述内容订立书面协议,但是,这些条款规定的内容仍然是适用的。那么论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1257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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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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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内容:一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根据我国婚姻法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有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在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那么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误区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3140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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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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