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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效力

陈明月律师2022.01.14233人阅读
导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夫妻关系。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具备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因该3000元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1500元。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自己的工资存折交由被告处家庭各项收入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2005年11月15日被告单位派被告到外地出差但费用要先由被告自己垫付因被告的收入都由原告保管便要求原告拿3000元钱垫付差旅费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才将3000元款项交予被告。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于2006年国庆节后开始分居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偿还2005年11月15日借款3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夫妻关系。

对应当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及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没有争议但对3000元借款应当如何认定存在分歧。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3000元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证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应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元。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具备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因该3000元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1500元。

第三种处理意见认为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机械地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当与一般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元借款实质上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模式如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了明确约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法律对该种约定予以保护但前提是该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对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民法典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出差垫付的款项夫妻双方可以商量后直接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在所在单位核报差旅费后应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关系。但本案中确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应当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该笔借款即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的应当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妥。

上述3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作为基础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共同财产属于无份额划分的共同共有财产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夫妻关系解除时其共同财产才因失去基础关系而划分出共有的份额并依法进行分割。而第二种处理意见实际上是将无份额划分的共有财产拟制为按份共有这显然与共有财产的立法不符合。

本案中3000元借款“合同关系”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这3000元款项是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且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与原告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其标的物为原被告所共有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从主体角度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其基本条件是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而该借款合同中实际上只有一方当事人交易的实质就有如有人自己给自己出具一份借条或者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物放入右边口袋然后称这成立合同从社会交易和法律保护的角度看这样的合同并不具备成立的条件也不具有社会和法律意义要求法院判决保护上述借款关系或者将右边口袋的钱归还给左边口袋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保护的必要。因此第三种处理意见相对合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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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法庭调查核实,借条虽由张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刘某直接转至张某妻子王某账户,张某在庭审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生意需要,且刘某与王某之间有多次银行转账往来,应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张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郯城县人民法院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张某、王某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出具欠条借款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当天,刘某向张某妻子王某的账户转账400000元。

    孔孟廷律师
    2023.07.2175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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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内容:由此可见,本案抵押合同只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便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情形。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领取了该抵押工程的产权证,但是某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拒绝领证后与工商银行重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那么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154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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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效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效力

    内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3000元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包括被告的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3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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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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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下列标准予以认定:对于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就出借人提供借款,贷款人到期还款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就可以订立借款合同;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依法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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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内容: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在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其实也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有关规定,那就是当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以上。那么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103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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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的性质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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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如何认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的性质

    内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的行为日益普遍,如何认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的性质成为审判中难点,笔者在此 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举债方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为约定财产。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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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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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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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另一方无需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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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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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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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1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首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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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你只是放弃产权登记呢,还是放弃财产权利?你要说清楚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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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

    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属于个人债务。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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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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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怎样处理以及包括哪些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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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怎样处理以及包括哪些

    内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处理虽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但也要区分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怎样处理以及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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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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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怎么认定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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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怎么认定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孙某否认该款用于共同生活,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两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或系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所负,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另本案还存在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债务性质,在王某(举债人)拒不到庭,孙某否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债权人)不能举证该借款已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认定为王某(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较为妥当。那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借款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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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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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离婚后如何处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离婚后如何处理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离婚后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离婚时需要偿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额偿还借款本息。而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活动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那么婚内夫妻之间借款也是认定为有效的。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离婚后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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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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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哪些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哪些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并非时间因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有无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因此,如果一方所负债务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则不论有无婚内财产约定,均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张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哪些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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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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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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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夫妻之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夫妻之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内容:在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对财产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ldquo。

    冯清琴律师
    2023.07.21103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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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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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内容: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1775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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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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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

    内容: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民法典第千零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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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860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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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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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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