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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诉讼代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王熙律师2022.01.14347人阅读
导读:

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对此笔者建议1在国外的当事人一般不可能亲自回国出庭绝大多数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那么法院可要求该当事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

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对此笔者建议1在国外的当事人一般不可能亲自回国出庭绝大多数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那么法院可要求该当事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关于涉外婚姻诉讼代理程序是怎么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关于诉讼程序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关于实体审理

当被告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为妥?笔者认为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告当事人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外法院应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因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共同赴外离婚将成为必然。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和国外子女有可能在国内也可能在国外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学习以及考虑执行的实际可能性子女一般由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抚养为妥。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的则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满十周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为宜。

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对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公正。在国内的当事人确实难以了解并提供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法院调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也并不可行。对此笔者建议

1在国外的当事人一般不可能亲自回国出庭绝大多数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那么法院可要求该当事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

2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国法院互相委托调查的司法协助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将来会越来越频繁。在查明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此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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