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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损害由谁赔偿?

任冰峰律师2022.01.15242人阅读
导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的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即车辆买卖过户)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前比较混乱,甚至造成适用法律错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的规定。关于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损害由谁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合法有效

1、机动车过户登记与机动车买卖效力的关系是: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对于需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问题,发生所有权转移。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参照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不能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与真正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1年11月21日《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精神,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不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2、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前比较混乱,甚至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法律、行政的规定不很具体,公安部和各地人民法院、公安厅都作出了一些批复和补充规定,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并且事实上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即车辆买卖过户)的规定。

《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的只是对责任人处以有关行政处罚(即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等)的规定,并不是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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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在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属于本方责任的,则赔偿义务人由借车人承担,但车主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如何确定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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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如何确定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内容:如何确定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债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到货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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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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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连环买卖均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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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车辆连环买卖均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内容:车辆连环买卖均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的“最后一次”针对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因转让而交付,此处的“转让”的对象是所有权且无须以有偿转让为前提,此处的“交付”强调的是实际控制,而非观念交付。那么车辆连环买卖均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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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机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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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

    内容:《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司机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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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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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内容:第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第车辆在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第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借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车辆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试车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修理厂和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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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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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要赔偿吗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要赔偿吗

    内容:也就是说,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予以确定。(五)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那么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要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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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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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转让尚未过户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怎么确认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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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机动车转让尚未过户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怎么确认

    内容:机动车转让尚未过户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怎么确认在你转让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件中你有没有责任需要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作一番推敲这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交通事故是不是车本身机械故障造成的这需要专门鉴定结论来支持如果是你就得担负一定的责任二是机动车转让是否得到法律确认。按照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实行登记制度虽然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签订转让协议所有权转移的程序已经启动事故责任应该由受让方担负。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转让尚未过户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怎么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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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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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严格来说,不够犯罪的交通肇事行为,如果没有酒驾、逃逸等加重情节,是不会被吊销驾照的。
  • 拼装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拼装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内容:后来经过交通部门认定,这个车是拼装的车,由我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而且还收缴了我的车。基于以上原因,我国民法典对于这类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那么拼装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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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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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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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担责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担责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担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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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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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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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赔偿损失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购买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赔偿损失

    内容:购买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赔偿损失若该车登记车主无法举证证明事故车辆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登记车主仍需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那么购买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赔偿损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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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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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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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内容: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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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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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未办过户,原车主是否赔偿?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机动车未办过户,原车主是否赔偿?

    内容: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交付的,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3、判断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以其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那么机动车未办过户,原车主是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0592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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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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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损害由谁赔偿?

    内容:《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的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即车辆买卖过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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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怎么赔偿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怎么赔偿

    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怎么赔偿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够赔付的再用商业保险进行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那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2770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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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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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汽车未过户发生的事故谁负责

    内容:汽车未过户发生的事故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而未过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车主不需再承担。那么汽车未过户发生的事故谁负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099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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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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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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