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在我国刑法上的适用
导读:
有观点认为1997年第239条规定的绑架勒索罪是典型的结合犯由敲诈勒索罪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结合而成,11我们认为1979年刑法未规定结合犯条款认为存在结合犯的观点是误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11我们认为1979年刑法未规定结合犯条款认为存在结合犯的观点是误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我国1979年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理论上对第191条第2款(盗窃罪与破坏邮电通讯罪结合为贪污罪)、第150条第2款(一般抢劫罪、抢夺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结合)、第139条第3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罪)、第136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犯罪)、第137条(聚众打砸抢罪)、第143条第2款(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第153条(抢劫罪)、第182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存在争议。
11我们认为1979年刑法未规定结合犯条款认为存在结合犯的观点是误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有观点认为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款规定的是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由受贿罪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合成的结合犯。因此1997年刑法典第229条并未设置结合犯。值得争议的是第239条绑架罪是否结合犯。因此绑架勒索罪并不符合结合犯的构成而属于牵连犯。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结合犯在我国刑法上的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1979年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理论上对第191条第2款(盗窃罪与破坏邮电通讯罪结合为贪污罪)、第150条第2款(一般抢劫罪、抢夺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结合)、第139条第3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罪)、第136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犯罪)、第137条(聚众打砸抢罪)、第143条第2款(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第153条(抢劫罪)、第182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存在争议。11我们认为1979年刑法未规定结合犯条款认为存在结合犯的观点是误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
1997年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值得思考。有观点认为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款规定的是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由受贿罪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合成的结合犯。12我们认为第229条第1、2款仅规定一个罪名即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款仅仅是第1款的加重构成。因此1997年刑法典第229条并未设置结合犯。值得争议的是第239条绑架罪是否结合犯。有观点认为1997年第239条规定的绑架勒索罪是典型的结合犯由敲诈勒索罪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结合而成。13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它是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增设的罪名。1997年刑法典继承这一规定并增加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这一行为方式和赋予独立的法定刑同时将以出卖为目的的行为作为加重情节并入后面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中。14绑架人质与勒取赎金均属本罪的实行行为绑架是勒索的手段二者密切结合。然而绑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两个行为同时具备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就具备本罪的客观要件达到本罪的既遂。因此绑架勒索罪并不符合结合犯的构成而属于牵连犯。
就本案而言有观点主张应定绑架罪从重处断也有观点主张应按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罚。绑架勒索罪中致人死亡结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外界某些不利情况或绑架方法过失或由于而致使被害人死亡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将被害人绑架之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为了灭口、或因勒索财物不成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行为人陈某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情形直接依照量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