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中连续犯与法定最高刑的认定(一)

导读:
认定连续犯主要有二个问题1连续意图问题连续意图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之前对于即将实行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的认识并基于此种认识决意追求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否则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所支配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否则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所支配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连续犯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特性凡不是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均不属于基于该特定连续意图所构成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我们以受贿罪为例阐述追诉时效中两个重要问题即连续犯与法定最高刑的认定问题。连续意图是决定是否成立连续犯的要素之一。否则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所支配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连续犯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凡与特定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或者在既定连续意图之外产生的犯罪故意其所构成的犯罪均不属于特定连续犯的组成部分。非确定的连续意图通常表现为犯罪人只有概括的连续犯罪意向并无明确的作案计划和严格按计划实施的连续犯罪行为。关于追诉时效中连续犯与法定最高刑的认定(一)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表述不清、规定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我们以受贿罪为例阐述追诉时效中两个重要问题即连续犯与法定最高刑的认定问题。
犯罪嫌疑人甄某被指控分别于1992年7月、2003年9月收受杨某贿赂2万元、10万元本案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分歧主要在于第一甄某是否属于连续犯第二甄某1992年7月收受杨某2万元贿赂是否过追诉时效?我们重点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连续犯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公诉人认为甄某连续实施受贿的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辩护律师则认为甄某虽有两次受贿行为但不构成连续犯理由如下
(一)连续犯的特征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认定连续犯主要有二个问题
1连续意图问题
连续意图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之前对于即将实行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的认识并基于此种认识决意追求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连续意图是决定是否成立连续犯的要素之一。
(1)连续意图的性质
行为人的连续意图的性质与其所支配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的性质必须一致即连续意图既定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各个具体的犯罪故意应同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内容。否则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所支配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2)连续意图的形成
连续意图必须形成于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并在全部连续
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始终起支配作用。这是由前述两个特性派生的连续意图的又一重要属性。根据这一特性凡不是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均不属于基于该特定连续意图所构成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凡与特定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或者在既定连续意图之外产生的犯罪故意其所构成的犯罪均不属于特定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3)连续意图的形式
连续意图的基本形式分为确定的连续意图和非确定的(或概括的)连续意图两种。两种连续意图没有本质区别。连续意图确定与否主要指行为人对即将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程度以及具体犯罪的对象、结果、时空条件、方法、次数等因素认识的确定程度而并非指行为人是否具有对犯罪行为连续性的认识以及是否具有追求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及此种心理态度是否确定。换言之无论是在确定的连续意图还是在概括的连续意图的条件下行为人对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连续关系都有所预见并且对各个具体犯罪的连续进行状态都持希望发生或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确定的连续意图通常表现为或在犯罪着手实行之前转化为犯罪人拟定的详尽、具体的犯罪计划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按计划逐一实行的。非确定的连续意图通常表现为犯罪人只有概括的连续犯罪意向并无明确的作案计划和严格按计划实施的连续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