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的适用
导读:
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一主从犯的成立范围无论是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参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有人实施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财行为这就是简单共同犯罪的适例还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实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出主从犯以便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对于后来抓获的共犯人尽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决的共犯人没有区分主从犯的也可不予认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2.对于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获个别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对于先行抓获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认定主犯或者从犯。3.对于后来抓获的共犯人尽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决的共犯人没有区分主从犯的也可不予认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如果后来抓获的共犯人确系从犯的尽管先行判决的同案犯没有被认定为主犯也不影响从犯的认定否则则可能使其不当失去被依法减轻处罚的机会。关于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的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一主从犯的成立范围
无论是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参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有人实施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财行为这就是简单共同犯罪的适例还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实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出主从犯以便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区分主从犯的基础是共同犯罪行为不受各共犯人所触犯罪名的限制。即使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转化对于行为性质未转化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按照其在参与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法认定主从犯如在实行入户盗窃的共犯人转化为抢劫犯的场合对于消极参与共同盗窃并在楼下望风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根据其在参与共同盗窃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依法认定为盗窃罪的从犯。
二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从犯的具体认定
评价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应主要从各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实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来评判。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从地位明显另有些实行犯的主犯作用并不突出对于后者应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以从犯论处。
2.对于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获个别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对于先行抓获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认定主犯或者从犯。因为倘若认定主犯则可能因抓获其他共犯人证明先前的认定存在错误倘若认定从犯则因不知其在共谋中的作用而显认定依据不足。故不予认定主从犯有利于先行作出的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3.对于后来抓获的共犯人尽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决的共犯人没有区分主从犯的也可不予认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如果后来抓获的共犯人确系从犯的尽管先行判决的同案犯没有被认定为主犯也不影响从犯的认定否则则可能使其不当失去被依法减轻处罚的机会。
4.对于确实难以区分出主从犯的共同实行犯当然也可以不作区分仅在量刑上适当体现其所起作用的区别。
二、如何认定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在具体掌握上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既指为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也包括直接协力抓获的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藏匿地点、电话号码等线索的一般需以进一步实施了带领司法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为认定立功的条件如果所提供的线索十分清楚没有必要带捉且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亦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