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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共犯

郭铭芝律师2022.01.1780人阅读
导读:

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贪污罪属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但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他们所实施的可罚性行为不仅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修正而且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仅采取了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分类原则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未再进一步按分工分类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这样就缺乏了对共同犯罪人在定罪上的比较鉴别。

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帮助犯为胁从犯。据上所述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不仅包括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而且可能包括共同实行犯。应该说贪污罪共犯的定罪根据共犯的从属性占主导地位共犯的独立性处于辅助地位。当然定罪的数额亦应当依从于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关于论贪污罪共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旨的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是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未定论司法实际部门也有待司法解释和理论指导。笔者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贪污罪属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关于身份犯的共犯问题我国刑法总则未付阙如。因此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就欠缺刑法总则的指导。同时由于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仅采取了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分类原则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未再进一步按分工分类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这样就缺乏了对共同犯罪人在定罪上的比较鉴别。一般而言组织犯和教唆犯多为主犯实行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话亦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实行犯和帮助犯属于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帮助犯为胁从犯。按照缩限的正犯理论实行犯又称正犯它指的是直接实现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的人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标本相对正犯而言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皆有附属的性质他们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罪名取决于实行犯所实施的特定犯罪。但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他们所实施的可罚性行为不仅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修正而且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正犯的实行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身份犯的共犯的定罪更是如此。但是刑法理论认为在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因此对于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来说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都具有特定的法律身份。不具有法定身份的人只要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部分或相当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且具备违法性与有责性即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这种共同实行犯的最大特征是实行犯之间的相互补充利用不具有法定身份的人视为共同正犯中的准正犯。据上所述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不仅包括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而且可能包括共同实行犯。例如被称为“河南金融第一案”的原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分行解放路支行黄委会分理处主任马江平和郑州城市合作银行郑汴路支行行长董亚光联手鲸吞近2亿元一案注释就充分说明了这点但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分别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则值得研究。总之完全将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排除在共同正犯之外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二、贪污罪共犯的定罪根据关于贪污罪共犯的定罪量刑问题我们采共犯的独立性与共犯的从属性的统一说也就是说共犯的独立性与共犯的从属性是辨证统一关系而且在某种情况下它们显示各自的主导作用。应该说贪污罪共犯的定罪根据共犯的从属性占主导地位共犯的独立性处于辅助地位。总而言之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法律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应当以该罪论处。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与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共同实施贪污罪的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也应以贪污治罪。当然定罪的数额亦应当依从于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主要根据是一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背离权力的目的和范围利用自己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公共财物的配置、营运、使用和处理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恣意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左右着贪污罪共犯的方向和性质反映了贪污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这是职务侵占罪以及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所不及的。二贪污罪的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图都是通过实行行为来实现的。因此实行行为不仅决定了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的构成身份和行为要素它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起着连带作用制约和影响着其他共同犯罪人为此其他共同犯罪人也要承担贪污罪实行行为的刑事责任。这就是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统一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所贯穿的一部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三共同犯罪的构成不是单个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个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件的复杂组合。共同犯罪制度的一致性表现在不论每个共犯参与实施犯罪时在客观上和主观上的特征有什么不同所有的共犯总是对同一个罪行负责任。这样在共同犯罪中就出现了犯罪是同一的犯罪构成却不是同一的复杂情形。因此在贪污罪共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有基本构成要件和修正构成要件之分但他们共同实施的只能是一个贪污罪而不可能成立若干个犯罪例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并存一个共同犯罪之中也就是说他们要从整体上对一个贪污罪负责。上述所论主要是讨论贪污罪共犯的从属性问题。当然贪污罪共犯中的共同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也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贪污罪共犯在实施贪污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符合刑法总则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因此认定贪污罪共犯的性质依然要考虑共犯的独立性而不是将其排除在外。只有这样才能对贪污罪共犯正确定罪。三、贪污罪共犯的量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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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李某和张某是事前商量好的,则李某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果两人是事后串通的,则李某构成包庇罪。如果两人不是共犯,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
  •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理论中,甚至有学者将交通肇事罪称为过失犯罪之冕,即认为本罪为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肇事罪一旦构成,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就基本确定,即造成了哪些人以及哪些财产的损害就基本明了,所侵犯的对象就不再是不特定的,而是特定的。那么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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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片面实行犯是共同犯罪吗_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片面实行犯是共同犯罪吗_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内容: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从主体方面来看片面共犯中有两人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显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我国刑法中对共同故意的理解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显然片面共犯是符合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条件的我们不能因为片面共犯的主观故意中只有单向意思联络即只有片面共犯者与主犯的意思联络而否认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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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的财物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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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贪污罪的财物包括什么

    内容: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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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贪污罪共犯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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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论贪污罪共犯

    内容: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贪污罪属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但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他们所实施的可罚性行为不仅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修正而且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仅采取了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分类原则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未再进一步按分工分类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这样就缺乏了对共同犯罪人在定罪上的比较鉴别。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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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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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条款中对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规定不相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前者为“公共财物”,而后者为“本单位财物”。第二百七十一条是侵犯财产罪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要保护的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而当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手段侵占这种财产时,便有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它是贪污罪的特别规定,该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应当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基本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所包含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范围的限定。因此,陆某等人骗取的虽是县财政局的国有财产,不是本单位财物,但陆某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算账统筹,其核定的结算清单也是工业园支付补偿费的最后依据,陆某对补偿款具有管理权限,而其也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如期获得了虚报的款项,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贪污罪。
  • 特殊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认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特殊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认定

    内容:如贪污罪中各个共同贪污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的贪污犯罪并且明知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贪污犯罪同时也都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在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对于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均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的行为而且利用了共同行为人中的职务便利即应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就目前刑法对各罪的量刑情况看就贪污共犯而言这一认定是刑罚谦益性的一个表现它排除了法条竞合择一重处的规定)。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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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共犯和帮信罪的区别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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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诈骗罪共犯和帮信罪的区别

    内容:诈骗罪共犯和帮信罪的区别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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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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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内容: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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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成立要件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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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成立要件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家事造成重大,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那么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成立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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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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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怎样认定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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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怎样认定的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共犯的认定是什么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是指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是指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是指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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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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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中对贪污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作出以下规定:1、犯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犯罪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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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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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共同贪污罪如何认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关于共同贪污罪如何认定

    内容: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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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对贪污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中国对贪污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内容:一、中国对贪污罪既遂的判刑标准1、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崔玉君律师
    2022.03.2681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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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

    内容: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视情节而定。一般贪污罪服刑期满出来后,贪污赃款还应依法予以追缴。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那么贪污受贿罪坐过牢还要还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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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6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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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内容: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贯穿了这一原则例如200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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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23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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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贪污罪共同犯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内容:贪污罪的量刑原则应以共犯的独立性为主但又不能脱离共犯从属性的制衡。据此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同时贪污罪的共犯所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分别予以处罚。再次贪污罪正犯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特定的个人要素而贪污罪的共犯欠缺这一身份要素。虽然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对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连带关系但在量刑上却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贪污罪的正犯与贪污罪的共犯就应分别处罚而不宜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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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54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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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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