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止标准怎么确定

导读: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行为特征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行为特征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关于侵占罪中止标准怎么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侵占罪中止标准怎么确定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侵占罪的中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侵占罪特征
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对象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行为特征
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第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