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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林艳英律师2022.01.18448人阅读
导读:

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南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抢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南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抢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关于入户抢劫中的犯罪中止形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某某

案由抢劫

一审案号(2003)黄刑初字第139号

二审案号(2003)沪二中刑终字第264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南某某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宿豫县三棵树乡朱庄村汤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逮捕。

自2002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南某某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洁工。同月14日南某某携带三角形铁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扫卫生期间乘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徐某被击打后转身训斥南某某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南某某见状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铁块摸了摸徐某被击的后脑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报案随后迅即逃离徐某家。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清点徐某拎包内有人民币300元、美元300元、新台币38万元及三星a288型移动电话机1只。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被害人徐某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控辩意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但辩解其当时并不知包里有多少钱并且是因为工资问题才打被害人的。

三、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暴力入户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南某某在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后经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南某某关于当时不知拎包内有多少钱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处罚。被告人南某某关于是为工资问题而打被害人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称其是因为与被害人在结算工钱时发生矛盾从现场随手拿了铁块敲击被害人头部无抢劫故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南某某为图钱财事先携带作案工具采用暴力并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南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在南某某到其家打扫卫生时发现南某某随身携带了铁块并问过南某某。南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关于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铁块的供述与徐某的陈述相符证实南某某事先携带作案工具预谋抢劫的事实故对南某某的上诉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

(一)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在基本构成基础上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户抢劫的情况下也存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的规定一般是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犯罪既遂的构成对于法定刑的规定也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的。所谓加重犯是与基本犯相对应的指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的基础上如果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即要对犯罪人加重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基本犯的构成。该条同时规定具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以及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八项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是抢劫罪的加重犯。抢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说只要符合法定的结果就应加重处罚如果没有出现法定的结果就不能加重处罚。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刑法分则对犯罪的特定地点、特定对象和特定手段等情节的规定具备上述加重情节的也应当在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决定适用的刑罚但在具备上述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出现相应的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仍然没有完成因而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并不齐备的情况。如在抢劫犯罪预备阶段即被发觉、制止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得逞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就属于刑法总则规定的预备、未遂、中止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刑法没有将之作为独立的罪刑单位并配置确定的量刑幅度。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罪采用的是同一罪名表明情节加重犯也存在依附于基本构成的一面是在基本构成基础上对具备上述情节的法定刑的加重同样也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上述加重情节的抢劫犯罪应当首先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如果具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应当以此为基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看我国刑法中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双重客体。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只要行为人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两种危害后果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之一是在抢劫基本罪基础之上附加了特定的入户这一条件因而入户抢劫也可能会存在未完成形态。对于入户抢劫过程中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以及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将其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未遂和中止。只有这样才能使量刑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入户抢劫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

被告人南某某入户抢劫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个问题审理过程中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害人的大声训斥被告人害怕被发现而被迫停止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我们认为被害人的训斥虽对被告人南某某的抢劫行为的实施构成一定阻碍但并不足以完全抑制其犯罪意志被告人南某某是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了原来的抢劫意图因而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二是自动有效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而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三是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南某某以劫取财物为目的有预谋地携带凶器进入被害人的家中后其入户抢劫的行为已经由犯罪的准备阶段转入实行阶段。犯罪的实行行为出现未完成状态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关键在于是否违背行为人意志。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当时作案现场只有两个人被告人南某某在击打被害人后虽然被害人转身训斥南某某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但被害人的训斥并不能够产生足以抑制被告人南某某犯罪意志的作用。根据当时的情况被告人南某某面临着两种选择或者将犯罪实施完毕而且客观上也具备得逞的可能性或者不再继续实施犯罪。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南某某没有继续对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而是扔下手中三角形铁块摸了摸被害人被击的后脑部表示不再要徐某的拎包并要求徐某不要报案随后迅即逃离徐某家。南某某自愿选择了停止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是彻底地停止了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彻底性特征。

问题在于抢劫罪具备劫取公私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被告人南某某击打被害人致轻微伤是否属于既遂?如果属于既遂则不能再认定其犯罪中止。刑法设置犯罪中止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自动放弃犯罪从而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免受或者少受犯罪侵害。由于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有没有损害不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绝对标准。对于抢劫罪来说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也是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如果侵犯人身权利达到一定程度就应以抢劫罪既遂论处。那么在没有劫取到财物的情况下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为是既遂?成立抢劫犯罪中止的人身损害应当以什么为界?我们认为从抢劫罪对人身伤害的角度考虑为了实现此罪与彼罪在评价同一事实上的平衡法律规定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还是可以借鉴的。只要侵犯人身的行为达到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就应以抢劫罪既遂论。从本案情况来看尽管被告人南某某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损害程度为轻微伤。单纯从侵犯人身权利的角度讲被告人南某某致害行为尚未达到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所应具有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尚未达到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损害程度标准。因而对于被告人南某某的暴力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南某某构成入户抢劫并成立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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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是存在犯罪中止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放弃实施盗窃既遂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盗窃的行为;3、必须发生在盗窃的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过程之外;4、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盗窃行为或有效地避免了侵害他人公私财产占有权益的危害结果。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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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

    内容: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4.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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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抢劫中止,不认为是犯罪的,应这样处理:1、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认定为抢劫中止;2、抢劫中止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浅析危险犯之犯罪中止形态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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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浅析危险犯之犯罪中止形态

    内容:在我国危险犯作为犯罪形态一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便被贴上犯罪既遂的标签学者们经过唇枪舌剑的争论一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但如果从刑罚理论角度并结合实例我们可以看出危险犯就是既遂犯的论断有失偏颇经过研讨学者们认为它不仅存在既遂形态而且存在其他的犯罪形态。上述特征说明危险犯是既遂状态出现在犯罪结果之前的一种犯罪这也就决定了危险犯的中止也必定有其自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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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到本案,张某构成抢劫罪无疑,关键在于张某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以及由此决定的量刑幅度。我们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入户抢劫”更重刑罚,旨在突出“户”对于人们的私密性以及安全保障意义,因此,《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应当是指行为未经许可强行入户、破门(窗)入户、偷潜入户等情形,不包括合法入户后临时抢劫情形。本案中,张某进入林女家中之时并无犯罪故意,亦属合法进入,只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故对其只能以抢劫罪的一般情节定罪量刑,而不能以其“入户抢劫”论处,致使其法定刑升格。
  • 将钱扔回给被抢的被害人属犯罪中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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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将钱扔回给被抢的被害人属犯罪中止吗?

    内容:分歧对赵某因嫌钱少而将抢劫到的钱扔回给被害人其抢劫犯罪形态方面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形态是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不能逆转赵某在抢劫既遂后将财物还给被害人并不能使其行为回复到犯罪中止形态因此赵某的犯罪行为不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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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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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

    内容: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对于先前行为的犯罪既遂的转化没有什么异议。犯罪未遂尽管是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毕竟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了犯罪行为对客体产生的实际损害或损害的严重威胁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没有完成犯罪。所以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实际上是一个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与一个抢劫罪基于刑事政策及处刑定罪之方便而将其规定为一个抢劫罪而不予以处罚。②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理解为不包括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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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关于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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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中断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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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犯罪中止中断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吗

    内容:如果他人进行违法犯罪,这个时候对社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但是很多时候会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那么犯罪中止中断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吗?犯罪中止中断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吗?(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犯罪中止本身就是犯罪状态,这个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罪名存在,不过要看严重程度有的可以不用处罚。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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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出具谅解书后,法院在给行为人量刑时会予以考虑,酌定减轻刑罚。 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
  • 入户抢劫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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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南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抢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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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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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内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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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还会被追究责任吗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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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犯罪中止还会被追究责任吗

    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中止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或者继续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以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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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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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的分类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犯罪中止的分类

    内容: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这种情况下刘某应以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论处。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中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许瑞林律师
    2022.01.18292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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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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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要件应有:1、主观要件为:具有中止犯罪的心理状态;2、客观要件为:部分共同犯罪人或全体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

    内容: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在基本构成基础上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户抢劫的情况下也存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同月14日南广杰携带三角形铁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扫卫生期间乘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南广杰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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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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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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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罪犯罪中止会怎么判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抢劫罪犯罪中止会怎么判

    内容: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主动终止犯罪行为。这个犯罪过程上限从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下限到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既遂前为止。这样就把不应罚的犯意形成时期和完成犯罪的既遂形态排除在外剩下的只是抢劫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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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8102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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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治视点论犯罪中止形态的尺度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从法治视点论犯罪中止形态的尺度

    内容: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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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827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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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内容: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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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869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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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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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的定义与适用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犯罪中止的定义与适用

    内容: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继续犯罪的故意为前提更彻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暂时的本案中的行为人彻底放弃了杀死乙之念头。

    任冰峰律师
    2022.01.1849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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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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