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导读: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那么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