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辩护】××寻衅滋事案
导读:
被告人××,男,于2014年中旬某日,纠集多人,持刀、棍将被害人打伤,并将被害人驾驶的机动车砸坏。经鉴定,被害人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车辆损毁价值为2万余元。被告人××被以提起公诉。办案思路及心得承办律师经综合分析,在原有质证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案中价格鉴证人员资质问题是决定本案价格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的关键。经查,本案价格鉴证人员并不在本省及国家公布的价格鉴证师名录中,承办律师遂将查询结果截图后提交法庭。最后,法庭采纳辩护人观点,未将本案价格鉴定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那么【寻衅滋事罪辩护】××寻衅滋事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人××,男,于2014年中旬某日,纠集多人,持刀、棍将被害人打伤,并将被害人驾驶的机动车砸坏。经鉴定,被害人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车辆损毁价值为2万余元。被告人××被以提起公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承办律师经综合分析,在原有质证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案中价格鉴证人员资质问题是决定本案价格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的关键。除了对在卷证据提出充分的质证意见,比如就检察机关补充提交的三名鉴证人岗位证书,承办律师提出了三份岗位证书在扉页关于持证人员从业范围等共性内容的描述上,明显不一致,与在卷的关于对价格鉴证岗位证书国家统一换发新证的说明相互矛盾,并提出其中两名鉴证人员的岗位证据已过有效期。
同时,为了对自己的观点提供更充分的支持,承办律师在了解价格鉴证资质证书考取方式、有效期以及公示方法后,分别到省价格鉴证网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网站上,查看价格鉴证师名录。
经查,本案价格鉴证人员并不在本省及国家公布的价格鉴证师名录中,承办律师遂将查询结果截图后提交法庭。最后,法庭采纳辩护人观点,未将本案价格鉴定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观点,未将车损价格鉴定作为有效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