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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判别

毋磊颖律师2022.01.20446人阅读
导读:

2010年4月12日,点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是错误的。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刘某某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与赵某某登记结婚,但他们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他们的婚姻有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通过法院释明,刘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刘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那么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判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0年4月12日,点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是错误的。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刘某某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与赵某某登记结婚,但他们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他们的婚姻有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通过法院释明,刘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刘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关于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判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回放】

2006年春,原告刘某某未达法定婚龄而怀孕,便借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同年底,赵某某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原告联系。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某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

2010年4月12日,点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xx与赵某某没有结婚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而,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成立,刘xx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被告赵某某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夫妻双方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刘xx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孩子由原告刘某某负责监护。

【不同观点】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本案应按照什么程序处理?二是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无效,应当由民政机关处理或按行政诉讼处理。理由是,刘某某与赵某某在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属于婚姻登记错误。按照过去传统习惯做法,应由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撤销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有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离婚问题。理由是,刘某某与赵某某属于自愿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刘某某在提起离婚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应按有效婚姻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刘某某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与赵某某登记结婚,但他们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他们的婚姻有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原告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婚姻有效与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提起,法院合并审理。并认为,原告一方面起诉要求离婚,一方面要求通过司法建议由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两者相互矛盾,而且司法建议也不能成为原告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此案实际上涉及到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刘xx与赵某某婚姻如何认定问题。要解决刘某某与赵某某的离婚问题,首先要解决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问题。因此,应当通过法院释明,由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刘xx与赵某某的婚姻不成立;判决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女儿由刘某某负责监护。

合议庭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通过法院释明,刘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刘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应适用民事程序解决借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效力问题

这是湖北省首例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结婚登记瑕疵纠纷的案件,笔者就该案的相关问题做一些简要分析。

1.本案是按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还是按行政诉讼途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有的地方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有的让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去处理。相比较来看,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较为妥当。

首先,婚姻纠纷是民事纠纷,应该是无可争议的,既然是民事纠纷,就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民政部门无权处理,也难以处理此类婚姻纠纷。一是在过去没有无效婚姻制度时,民政部门可以撤销婚姻登记,事实上起到了补充无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现行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为了防止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民政部门任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目前,民政部门只能受理和撤销受胁迫结婚一种。二是民政部门没有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其登记行为多是一种形式审查,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民政部门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

其次,行政诉讼的功能难以处理婚姻民事案件。即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而此类案件的真正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行政诉讼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合法与有效问题。许多婚姻登记行为虽然不合法,但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有效。行政判决既要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又要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其判决功能难以实现。

再次,运用民事诉讼解决此类纠纷更加便捷彻底。在行政诉讼中不可能将各种婚姻之诉和婚姻附带之诉合并审理。但在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婚姻有效与无效之诉、离婚之诉合并审理,一次彻底解决纠纷。既可以解决婚姻效力的诸多纷争问题,也可以解决婚姻附带诉讼的子女财产问题;既可以解决婚姻诉讼当事人关于婚姻效力的争议问题,也可以解决涉及第三人的婚姻效力问题。一般来说,当事人起诉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要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则比提起行政诉讼更加顺畅。

此外,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案件并审理,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查明在婚姻登记当中的相关事实。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有效,并按离婚处理是正确的,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给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所作的答复精神。2002年民政部办公厅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是:这样的婚姻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离婚处理。而这个答复就是根据前述的函复(法研[2002]81号)所作的答复。

2.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等于本人没有结婚,因为登记结婚的姓名并非本人,而是第三人,因而,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要否认此类婚姻的效力,也应当认定其婚姻不成立,而不是无效。因为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与婚姻有效与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有效与无效是对已经成立婚姻的效力判断。婚姻不成立,则无所谓婚姻有效与无效问题。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与婚姻有效与无效,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婚姻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是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有效与否的判断要件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婚姻则不成立;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婚姻则无效。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所违反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因而,本案首先所涉及的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而不是婚姻有效与无效问题。只有解决了婚姻是否成立之后,才能解决婚姻是否有效问题。

那么,刘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其婚姻能否成立?笔者认为,结婚证的瑕疵不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即使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或者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的,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这是由婚姻关系的身份属性及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从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目的来看,只有在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或者可撤销事由时,才可以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在这点上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不应该有差异。从撤销事由看,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有两种基本情形:一种是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法定事由而撤销婚姻登记行为;二是具有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而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婚姻法之所以对所有的无效事由和可撤销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的规定,就是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关系效力的其他事由,目的显然是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从法庭查明的情况看,刘某某与赵某某之间并无上述情形,因而二者不属于无效婚姻。

本案中,法院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标准评判本案较科学。刘xx与赵某某没有结婚合意,也没有结婚的实际行为,更没有共同生活,其婚姻根本不成立或不存在,而不是无效。如果认定刘xx与赵某某的婚姻属于无效,那实际上承认刘xx与赵某某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判断显然是错误的。

因此,本案中,刘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原因是未到法定婚龄,按照婚姻法规定,本属无效婚姻。但刘某某在离婚时已经到达法定婚龄,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应当认定婚姻有效,按离婚处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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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妹以姐名义登记结婚的诉讼“离婚”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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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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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用假身份证结婚登记法院判颁证行为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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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冒名婚姻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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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冒名婚姻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借用他人的名字登记结婚且原告黄某在领取结婚证时被告梁某没有亲自到场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认定结婚证的效力问题。对其离婚的诉讼以其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其离婚诉求并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证。二无效婚姻是法定的婚姻法没有规定除外情形。那么对冒名婚姻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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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处理持瑕疵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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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处理持瑕疵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内容: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已经不是有效证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依法申请换领新证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对于前一种情形,如当事人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应撤销婚姻登记,确认为无效婚姻。因此,瑕疵证件、声明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记当事人无“重大明显过错”应当认定为有效。那么怎么处理持瑕疵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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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冒名婚姻 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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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对冒名婚姻 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借用他人的名字登记结婚,且原告黄某在领取结婚证时,被告梁某没有亲自到场,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认定结婚证的效力问题。对其离婚的诉讼以其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其离婚诉求,并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证。那么对冒名婚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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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析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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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离婚诉讼

    内容: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均不得申请婚姻无效。小李以其姐姐的名字办理结婚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属于无效婚姻。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法院应当以离婚纠纷案由受理案件并审理,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查明在婚姻登记当中的相关事实。对于其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那么评析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离婚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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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只能去公安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婚姻状况,但是只有派出所里的户籍资料可以查,平民是查不了的。 可以拿身份证号码到派出所去查查看。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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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结婚在哪登记结婚登记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条件。经过登记等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登记是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级主管机关解决。那么结婚在哪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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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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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虚假姓名进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时姓名错误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比如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姓名或身份结婚、互相交换使用身份证件结婚、虚构姓名与他人结婚、姓名登记错误等。对于这些情况的处理,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一个人假借他人的姓名结婚,况且结婚证上的照片是本人的,其结婚行为仍然是本人实施的,而不是他人实施的。不能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应当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婚姻应当重视实际结婚登记人和婚姻的实质内容,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那么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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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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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判别

    内容:2010年4月12日,点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xx的身份证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是错误的。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刘某某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与赵某某登记结婚,但他们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他们的婚姻有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通过法院释明,刘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刘某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那么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诉讼路径及效力判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2044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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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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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妹冒姐名办结婚,离婚诉讼应怎样判决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妹冒姐名办结婚,离婚诉讼应怎样判决

    内容:在婚姻登记机关未声明其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否认其效力故本案应为离婚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义与被告许兵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显系一种违法行为。法院同时还应告知石秀应以其本人真实身份与许兵重新补办结婚登记方可诉讼离婚。首先从原告石秀所持结婚证及其诉讼请求来看本案原告不应是石秀而应是其姐石平。原告请求离婚应是对结婚证所表明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而法定婚姻关系应以结婚证为证明文件。原告石秀只有在与被告许兵重新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起诉离婚。那么妹冒姐名办结婚,离婚诉讼应怎样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3111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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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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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其他人代办、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有效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原创]其他人代办、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有效吗?

    内容:文/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王现辉儿子车祸身亡后,婆婆为了遗产而起诉到法院主张儿子的婚姻无效,理由是儿子当初结婚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是通过熟人关系人领的结婚证。还有的当事人主张婚姻无效,理由是登记结婚时用的别人的身份证。诸如此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王律师认为,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不宜以婚姻登记瑕疵为由随便撤销婚姻登记。那么[[原创]其他人代办、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2063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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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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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结婚证会回收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诉讼结婚证会回收吗

    内容:离婚诉讼结婚证会回收吗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如果选择协议离婚是要收回结婚证的如果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法官有可能会收回结婚证也有可能结婚证不收回法院会在结婚证上盖本结婚证已注销的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案件立案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民事起诉状2身份证或居住证件复印件3丢失身份证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示的人口信息复印件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立案时只需要带一本结婚证即可。那么离婚诉讼结婚证会回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171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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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去结婚登记的地方办理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诉讼离婚去结婚登记的地方办理吗

    内容:在他处办理结婚手续可起诉离婚吗 我们结婚2年却分居10年。关于诉讼离婚去结婚登记的地方办理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156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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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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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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