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人身安全守护令的法律适用

邢颖律师2022.01.21765人阅读
导读:

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那么人身安全守护令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关于人身安全守护令的法律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据悉,中国约有二到三成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有近10%的青少年罪犯从小生活在家庭暴力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有近10%的案件起因涉及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暴力范畴。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二是凸显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三是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四是创设了告诫书制度。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反家暴法还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符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一种是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民事强制措施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6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度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先予执行:(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人身权利免受侵害或立即制止严重威胁或侵害一方当事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但民诉法对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未进行详细规定,而《反家庭暴力法》正是对这一程序的细化和补充,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程序的正式创设。它不同于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方面在于:

(一)无需担保。

(二)申请主体和方式更宽泛。除本人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而且,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除被申请人居住地和行为地外,增加申请人居住地。

(四)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比民诉法规定的少24小时;非紧急情况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不再进入起诉程序。

(六)裁定内容进一步明确为: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势变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协助义务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上已成为一项独立的特殊程序,属于民事强制措施。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案号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为二级类型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心是有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主要审查几个方面:

首先是申请主体的审查。《反家庭暴力法》中所指家庭成员是指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参照执行。这类人员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监护关系。如: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的;被监护人是由福利机构进行监护的;老年人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关系密切人监护的。二是扶养关系。如: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产生的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寄养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寄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应予以保护。四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有的属婚前同居,有的出于多种因素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上述几类人员均可成为申请人。

其次是家庭暴力的审查。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产物,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主要有:(一)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二)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诽谤、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三)性暴力。如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的接触、猥亵等。(四)其它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经济控制、挨饿、故意剥夺教育权利等。

以上所列足以造成申请人人身、心里、精神伤害的,可以认定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暴力现实威胁的情形。基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和公安机关告诫书制度,公安行政权力干预家庭暴力,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书面告诫施暴者不得施暴。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同时,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因此,人民法院还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主动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根据查明的实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如申请人举证不能或无法查清事实,则予以驳回申请。

第三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根据家庭暴力程度等实际情况作出保护性措施。主要有: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经常性谩骂、恐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应根据案情决定。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时间的特殊性,由公安基层派出所、基层组织监督执行更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

在保护期限内,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势变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司法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作出保护措施均给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救济渠道可以申请复议。对于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根据复议结果应当作出维持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下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根据复议结果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决定。

五、诉讼程序中的人身安全保护

一些离婚、赡养、抚养、探视、监护权、收养、继承等民事纠纷往往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同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为了便于审理,仍由同一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根据事实,另行依法作出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禁止被申请人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其它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所必须的其他措施。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处理上列案件中过错程度、财产分割、变更抚养关系、探视方式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体现预防与惩罚功能。

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建议

(一)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为申请人增加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扩大保护未成年人范围。首先,教育机构无疑是未成年人受众面最广的,更能直接发现家庭暴力情形。其次,在校期间教育机构本身就承担监护和管理职责。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第四,基于教育机构的社会地位,未成年人更容易产生信任感。

(二)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听证制度。本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制止、消除家庭暴力,相对于申请复议程序后置程序,在作出裁定前传唤被申请人核实情况、批评教育或邀请基层组织到场更有利于查明事实,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建立保护期内报告制度。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将监督执行权交予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更便于实施,被申请人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报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落实执行情况。

(四)在保护期内监护人仍然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径行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原监护人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五)违反保护令的情形作为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加重情形,依法严惩家暴犯罪。同时,作为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行为具有防卫因素的犯罪的从轻减轻情形,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六)加大法制宣传。落实相关单位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庇护制度,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全社会共同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 生产、销售假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本案中被查获的假烟经鉴定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如张某又属无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的假烟尚未销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规定,该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罪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张某如属无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否则应进一步查明张某主观上是否为了销售明知是他人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李某,应根据其主观上对张某所实施犯罪的明知内容,以相应罪名的共犯论处。
  • 非婚同居是否得到法律的守护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非婚同居是否得到法律的守护

    内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规定: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一款情况“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那么非婚同居是否得到法律的守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3049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0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具体可以详细咨询律师
  •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内容:关于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1、收养人本国法2、被收养人住所地法3、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那么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266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99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男女非法同居若遭家事暴力将受法律守护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男女非法同居若遭家事暴力将受法律守护

    内容:在今年8月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后,12月21日,反家暴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比初次审议的内容,反家暴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增加了家暴的涵盖内容,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此外,二次审议稿中将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还有意见提出,有同居关系及前配偶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本法。公安妇联可代申请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被认为是反家暴法草案一大亮点。那么男女非法同居若遭家事暴力将受法律守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2121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6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对象有哪些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对象有哪些

    内容: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主要有这两类:1、因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2、其他在共同生活中遭受暴力的人。寄养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寄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应予以保护。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有的属婚前同居,有的出于多种因素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上述几类人员均可成为申请人。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对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1.12.1441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7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如何适用?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如何适用?

    内容: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其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中财产分割内容不公平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后再行处理。那么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如何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1236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人身安全守护令适用对象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人身安全守护令适用对象有哪些

    内容: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主要有这两类:1、因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2、其他在共同生活中遭受暴力的人。寄养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寄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应予以保护。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有的属婚前同居,有的出于多种因素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上述几类人员均可成为申请人。如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的接触、猥亵等。那么人身安全守护令适用对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21465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299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老人不堪忍受长子常年家暴申请人身安全守护令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老人不堪忍受长子常年家暴申请人身安全守护令

    内容:对于父母的说法,他予以了否认。3月16日,72岁老人由于不堪长子的长期家暴,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违保护令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五条三项、第23条一款、第25条、第27条、第29条的规定,长期持续性地家庭暴力,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若其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那么老人不堪忍受长子常年家暴申请人身安全守护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2163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7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涉外收养、监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涉外收养、监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

    内容: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那么涉外收养、监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237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什么

    内容: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而涉外合同在境内签订的,适用我国法律规定。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姚平律师
    2022.04.0243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457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内容:根据研究讨论的情况,现对审理离婚案件中一些法律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有过错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要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那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839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75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建筑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知识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建筑劳务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知识

    内容: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荣静月律师
    2022.03.2165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46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同居关系受法律守护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同居关系受法律守护吗

    内容:“丈夫”死亡,她却无权继承遗产离异后的许某与职业司机夏某于2004年开始同居,同居时许某25岁,夏某33岁。在处理夏某的这10万元遗产时,许某与夏某的父母对继承份额问题发生分歧,夏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夏某生前未立遗嘱,故对夏某的这10万元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最终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朱某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同居关系的起诉。那么同居关系受法律守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3078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2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

    内容: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那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14404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0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法院开出人身安全守护令守护被家暴女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法院开出人身安全守护令守护被家暴女

    内容:男子林某将妻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黄某则称,林某多次对自己进行家暴,被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知悔改,想打就打,因此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最终,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林某对黄某实施辱骂、殴打及干扰其正常生活的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黄某称,自2020年12月起,丈夫林某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自己。审理与判决法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责令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诉讼行为保全的一种措施,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那么法院开出人身安全守护令守护被家暴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216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3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 人身安全守护令的法律适用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人身安全守护令的法律适用

    内容:五是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笔者主要就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那么人身安全守护令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2176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54
    • 好评率 100%
    • 5 分钟响应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用户这样评价她: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 放心律师
    • 经验丰富
邢颖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