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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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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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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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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在处罚胁从犯时,一定要以其犯罪情节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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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诈骗犯在国外会被抓回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在外国的诈骗犯是可以请求所在国家进行引渡的引渡回国受审。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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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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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名誉权被侵权当事人可以先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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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累犯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既遂不是累犯的认定条件。另外,累犯是不能适用缓刑的,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累犯要求既遂吗认定累犯没有要求一定的犯罪既遂,认定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期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罪,前后罪都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构成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累犯要求既遂吗,以及累犯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到本站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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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那么累犯可以判处缓刑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从发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那么累犯是否适用缓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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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那么作为新时代大学生,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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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种类型的犯罪中止即在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之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理由是1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的标志而无须发生特定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解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只应作为犯罪既遂后的自动挽回行为看待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理。即该条所称犯罪过程中即是指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同时持该观点的人如果认为危险犯在犯罪既遂之后、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以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不仅不够准确且在刑法理论上站不住脚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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