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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喝死人所有人都有责任吗

来源:律总管 2022.06.21 10人阅读
导读: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饮酒过量会引起身体不适甚至死亡。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也是屡见不鲜,此前,我们分享过一起共饮者被判担责的案例,但也并不是只要共同饮酒出了事就必须要担责,今天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例↓↓↓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饮酒过量会引起身体不适甚至死亡。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也是屡见不鲜,此前,我们分享过一起共饮者被判担责的案例,但也并不是只要共同饮酒出了事就必须要担责,今天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0日晚,张某等14人应刘某邀约一起聚餐,席间,张某、王某、高某与刘某共饮一瓶白酒。当晚就餐结束后,张某在妻女陪同下到高某家中打麻将。后张某及妻女一起回宾馆休息。当晚12时,张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住院病案显示张某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后循环)。此后,张某因脑梗塞、高血压、多发脑动脉硬化等疾病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张某认为,刘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以及酒水提供者,未对在场人员尽到引导理性饮酒的义务,对其酒后住院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过错责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被告刘某与原告张某在聚会之前并不相识,刘某无法知晓张某的身体状况,被告刘某虽提供白酒,但并无证据证明刘某提供的白酒存在质量问题,且从证人关于原告张某精神状态陈述(张某当天喝的很高兴,喝完酒后精神状态也很好)以及张某酒后打牌行为看,均与被过度劝酒或放任过量饮酒后的精神状态不符,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存在明知张某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而被强迫或放任饮酒的情形,故刘某对张某突发疾病并无过错。张某及家属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张某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脑梗等多种不宜饮酒的严重疾病,甚至在妻子多次提醒下仍与他人饮酒,并在饮酒后未及时休息参与打牌,其自身对突发疾病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官提醒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饮酒量,如共饮人已经尽到了相应作为义务,且无恶意劝酒、灌酒、诱酒等行为,而饮酒者出于自身意愿,在明知自身患有不宜饮酒的严重疾病,其他人多次劝阻的情况下,仍坚持饮酒,则该饮酒产生的不良后果,不能归责于共饮人。

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聚会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同饮者相互之间应当负有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以下几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事故等损害。一旦饮酒者想要驾车,同饮者必须极力劝阻,避免危害行为发生,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读案例:聚餐饮酒后死亡!8名共饮者被判担责

“三星照 四喜财”

“五魁首 六六六”

为了防止酒局过于枯燥

很多人在喝酒的时候会划拳来助兴

那么

划拳算不算劝酒呢?

饮酒过度出了意外

共同饮酒的人要担责吗?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死者宋某某与被告陈某、宋某等11人系同村亲邻,一起在临沂木板厂务工,因既是同乡又是同事,经常轮流“做东”聚餐。2021年5月20日,经被告陈某发起,被告宋某通知,宋某某、陈某、宋某等10余人晚上一起在临沂市兰山区一餐馆聚餐,一行9人喝了4瓶42°白酒,又喝了2箱啤酒,另有3人因驾驶车辆未饮酒。饭后,宋某某等人返回员工宿舍,次日凌晨4时许,妻子周某发现宋某某死亡。后经鉴定,宋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造成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因赔偿数额未达到一致调解意见,宋某某的近亲属将共同聚餐的11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共同聚餐和饮酒是一种普遍而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正常的聚餐并不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但当参加聚餐行为人因饮酒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被告陈某、宋某作为共同饮酒人,虽在开庭时均称无劝酒行为,但在饮酒过程中分成两组采用划拳方式饮酒,划拳输的一方成员都要饮酒一杯作为惩罚,该划拳行为本身就有赌酒、劝酒性质,对造成共同饮酒人损害的,应承担一定责任。死者宋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过量饮酒可能给自己造成的后果有认知、预见能力,对本案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宋某2被告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其他6被告作为同桌共同饮酒者,未尽到注意、提醒和劝阻义务,对宋某某的死亡都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另外3被告既未饮酒,也无证据证明有劝酒行为,且尽到了酒后安全护送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等8名共同饮酒人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93588元。

一审宣判后,承担赔偿责任的8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酒桌免责协议真的免责吗?

答:当然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喝酒免责条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在造成饮酒人人身损害后,免责条款一律无效。该担责的还是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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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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