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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财产怎么分割_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2022.09.08 541人阅读
导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法律不及既往的原则,你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产生纠纷,则需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才能受婚姻法的保护。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为:(1)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承认,完全看双方同居的时间,如果在1992年之前就开始同居没有分开,就一直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在婚后剩下三子,均已成年。原告陈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因此,原告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均分夫妻财产,并要求吕某某返还工资款33000元,并给予其经济帮助金60000元。本案中,陈某系原告陈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1980年即开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现原告陈某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你一九九一年结婚,未领结婚证,如果以后涉及到离婚的问题,只要举证证明双方从1991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结婚并共同居住、生活,是可以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的。但为了更为充分的保护你和丈夫之间的婚姻关系,你们最好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概念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成因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当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现在其实已经快成了一个“历史问题”了,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事实婚姻”的概念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办理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一种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简单说就是在早期大家法律意识不强,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就是没办理结婚登记 ,甚至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多人也没有结婚证。由于这样的行为比较多,如果一律不认定为婚姻关系,会造成一定混乱,于是法律上规定“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承认为事实婚姻,与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事实婚姻”的历史渊源,换句话说这是法律让着民俗的一种表现。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普法的进程,大部分人已经习惯或接受了“结婚应该领结婚证”的习惯,法律就不再“惯着”不懂法不尊重法律的人了!

后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就改了,加了一个时限要求,就是下面条件的第一条和第三条: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

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在这之前如果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还可以认定为婚姻关系。可在这个时间之后新开始同居的,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不是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处理!

杨律刚当律师的时候,还能碰到一些符合“事实婚姻”的案子,但时至今日离1994年2月1日这个截止时间点已经过去了25年之久,现在基本上已经碰不到这之后真有结婚意愿还不办证宁愿同居的案子了,反正不办证就只同居而矣,所以,现在事实婚姻基本上是个历史了。

1、1994年2月1日之前没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的就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和有证婚姻是一样的,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就不是事实婚姻了,而是同居关系。

2、你们1991年结婚,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结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已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应予批评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有一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同居关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广大女性朋友,因为事实婚姻中,女性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有的农村女性选择与男友同居,甚至没有登记结婚就生了孩子。此时就会出现丈夫在外打工同他人登记结婚,而在家拉扯孩子的女人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现象。

为了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一旦这种现象发生,当事人就需要马上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律师的帮助下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事实婚姻现在是否还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国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这里,大家只要记住一个时间节点就好了。因为在1994年2月1日的时候,我们国家出台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就改了,加了一个时限要求,就是下面条件的第一条和第三条: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以在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节点就是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日子之前,如果男女双方之间同居,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比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即便不登记结婚,也是可以认为属于事实婚姻的。但是如果是在这个时间之后同居的,那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们都不再认定为是事实婚姻,都是属于同居的状态。

所以现在是否认定男女双方同居,那么因为现在的年轻人肯定都是生活在1994年之后了,所以现在男女双方同居都是属于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还能被认定事实婚姻的肯定都是岁数比较大的老者了。

你好,1994年2月1日以前是承认事实婚姻,之后就不在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必须要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国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形加以区别对待。当前我国婚姻法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一.何为事实婚姻?

简单来说,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有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事实婚姻具有合法婚姻除登记以外的所有必要条件,比如说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共同居住和生活、对外以夫妻的名义相称等等。事实婚姻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关系,因为外人不清楚有没有登记。

事实婚姻在以前的广大偏远山区还大量存在,因为传统习俗或者交通不便、人员观念老化等原因,很多地方男女双方举行过婚礼有双方家长同意亲戚朋友见证就算是“结婚”。

现在可能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事实婚姻,对于这类情况,我国婚姻法是鼓励去补办登记的,毕竟现在婚姻登记费已经取消了,去补办个结婚证也很方便。

二.当前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很明确,就是不予承认,唯有依法登记才是合法夫妻。但是不承认归不承认,事实婚姻还客观存在,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还得解决。因此,我国法律在相关方面还是有所规定。

于是法律给了一条分水岭,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予以承认夫妻关系。在此之后的,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否则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事实夫妻也不算,只能算是普通同居关系。

那么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我认为法律不会去积极维护你的权益,最多属于消极保护。什么意思呢?就是没事的时候,根本不认可你的夫妻关系,出问题了,迫不得已,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和解决纠纷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帮你们解决一下,比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等之类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句话也要强调:不登记结婚要想受法律保护,前提是被确认为事实婚姻。

什么是事实婚姻呢?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是这样说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尽管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但现实中仍有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建国初期这种现象较多。一方面法律宣传的效果没有显现,一方面人们重视传统的结婚仪式,轻视登记形式。不登记结婚可能产生不受法律保护的后果。

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待不登记结婚的态度是不同的。承认是事实婚姻的阶段就受法律保护,不承认是事实婚姻的阶段就不受法律保护。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实施为大的时间节点,之前为承认事实婚姻阶段,之后为不承认事实婚姻阶段。实际上,这个时间节点的前后对行事实婚姻的态度也是有细微的变化的。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又以1984年8月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时间节点,之前为完全承认事实婚姻时期,之后 为限制承认时期。

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事实婚姻问题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

对起诉时一方或双方没达到法定婚龄的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1984年8月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不登记结婚是不是事实婚姻作了限制性规定:起诉时符合婚姻法的年龄、疾病、血亲等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否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又以2001年4月28日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节点,之前 为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时期,之后为限制承认时期。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管理登记条例>的通知》,其中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如何认定事实婚姻作了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看到,不是所有的不登记结婚都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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