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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他们的父母也不健在,那么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应该为你朋友和你朋友大姐共同进行继承。因大姐多年杳无音信,你朋友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而确定他自己的分配份额。其大姐杳无音信的原因是否构成失踪或死亡情形也应考虑在内,如走失两年以上可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将被继承人财产分割,预留失踪子女份额。如走失四年以上可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将被继承人财产分割,宣告死亡子女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
被打者家长应先与打人者家长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如对方不予承担可起诉进行维权。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被打,所受到的人身侵权损害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方只有在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等情形下才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打人者无法承担全部责任学时学校应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两个人都是轻微伤,不涉及刑事犯罪,仅存在民事赔偿问题,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过错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有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你们第一天发生拉扯,即使你不承认,你也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妨碍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且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本罪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其不能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主观上限于故意。本案中李甲、李乙在派出所民警王某、张某出警执行公务期间,对二人进行谩骂、撕扯,李甲又持砖头砸坏警车挡风玻璃,后来在抓捕李甲过程中,李乙上前撕扯、阻挠,致使李甲逃脱的后果。李甲、李乙的行为完全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罪的四类客观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的李甲、李乙晚上酒后到李某家闹事,后又与民警发生冲出,客观上二人是针对特定人发生谩骂、殴打,且在李某家中闹事,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故二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1、公司涉及犯罪,部分职员也会受到追究,是否对您有影响取决于您这边是否涉及事项,如果涉及会有影响。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1、需要根据造成伤害的原因。 2、法律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04-16 10:47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不对其处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如果是故意杀人未遂的,此时可以按照故意杀人既遂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
04-16 10:47
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好,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您好,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看具体情节和敲诈的数额,如果只是一般恐吓,勒索较小数额财产的,情节不足以构成犯罪。
03-26 08:22
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如果因此造成到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那么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01-18 08:48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7德国刑法典第28条第第1款规定“正犯的刑罚取决于特定的个人特征第14条第1款的如共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缺少此等特征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处罚。”68尽管德、日等国刑法典中有共犯与身份的规定但在理论上争论十分激烈以至于相关文献可谓汗牛充栋。笔者认为上述共犯处罚根据论的讨论对于我们解决共犯与身份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主张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致使正犯堕落而陷入罪责与刑罚的责任共犯论说明非身份者加功于真正身份犯时作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的可罚性没有任何障碍。
01-17 11:15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核心问题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此种理论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01-17 10:24
11-09 18:19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类,故意犯罪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过失犯罪要法律规定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单位过失犯罪主体是怎样的?下面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您好,法院的量刑一般和检查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接近的。但也不绝对,您具体是什么案件,刑期的问题还是得具体看案件情况才好为您判断。
09-17 12:20
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嫌疑人想要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可以自首劳动立功,但是否构成自首和立功,需要进行认定,那么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算不算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