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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2:22
12-10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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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15:43
11-24 18:20
09-05 10:34
09-05 10:00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利,而注销原有的合同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会对买受人的权利产生巨大的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考虑到该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行政机关在备案登记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房管局仅凭某房地产公司的单方申请,既未通知购房人张某到场,也未征询张某的意见,即作出了注销备案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以撤销。关于张某诉请判令房管局恢复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故在某市房管局的注销决定被撤销后,该局先前对张某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依然存在,法院无需判决房管局恢复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劳动合同是正式的合同文件,不属于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可以的
可以电话沟通
您好,劳动法上无相关规定,建议可以和用人单位沟通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最好找学校补办,不可以擅自修改章的。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03-24 08:22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03-03 15:00
不管是在大城市还是小县城,社保是我们的基础保障,社保卡的使用非常的普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2022年吉林异地社保转移流程”的知识,跟着大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01-10 17:09
相关案情不久前,在北京D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邵某等5名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针对D公司员工手册中“当年的年假必须当年一次休完,当年度不休年假视作放弃当年年假”的规定指出:年休假待遇系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放弃权利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在员工未明确表示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情况下,D公司“无需支付员工未休年假工资”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据此,海淀法院判决其支付5名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9790余元。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放弃年休假权利须员工有明确表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1-06 21:20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六、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那么北京市劳动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如果违反规定,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甲有意与乙或者丙达成一合资企业协议。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已经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那么合同订立时双方有保密义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辛辛苦苦买了二手房,交了定金后,消费者却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符。后经测定,实际面积与所说面积不符,徐先生顿感上当,欲退掉该房,中介和房主却互相推脱。一旦发生纠纷扣下购房者的定金,拒不退款。消协认为,依据《消法》,这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发生纠纷定金概不退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依据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纪守法原则;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31 13:45
实际履行的特点:1、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包括当事人之间互相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实际履行。但实际上在德国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的情况是很少的。在英美普通法中没有实际履行这种补救方法。但英美很横平法规定,如原告能证明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法院可酌情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这仅是一种例外的补救方法。法院对于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由自由裁决权。那么实际履行有什么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31 13:35
有人认为由法院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目的在于对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性惩罚,以维护司法权威。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缺陷:第一,违背了当事人的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原则;第二,违背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公正原则。那么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再次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29 16:52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那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20%含不含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依据撤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那么可撤销合同常识编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保证金的概念保证金是担保合同或者担保行为的一种金钱质。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作为担保的方式。典型的金钱质有定金、开户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订金、封金、账户质押等。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金钱质的情况远远多于担保法的现有规定。分辨保证金的功能与作用,不但要看合同约定的金钱质是否冠以“保证金”的字样,还要结合合同的内容认定“此保证金非彼保证金”,认定保证金的关键在于约定的保证金内容和保证金交纳形式。那么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证金及保证金的理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是指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拒绝接收或不予认可的意思表示。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前交货、多交货或少交货等。买受人保管其拒收的标的物之根本目的是防止扩大损失,进而避免造成自己损失的增加。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那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拒收货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23 05:11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那么,签订合同财务章有效吗?关于签订合同时签字、盖章、摁手印效力有什么不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22 17:20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合同终止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合同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那么企业防范买卖合同欺诈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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