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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13:49
你好,根据案件确实有可能被刑事拘留的,建议律师一起陪同。
即便是在醉酒情况下把人打伤同样按故意伤害进行认定的,并不因为酒后就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如果对方进行伤情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的话,你朋友则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在进行民事赔偿的同时还要负刑事责任。
本案不能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原告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主张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某开发区房屋管理委员会,不具有颁发房产证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开发区房产管理委员会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没有颁发房产证的职权,其不具有颁发房产证的主体资格,颁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次,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无效行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防卫和对抗;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法律不可能因其起诉期限已过而承认其效力,这是对正义底线的突破,长远而言对社会更为不利。因此,本案不应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周末不可以装修的,这是法律禁止的。根据相关规定:“在住宅竣工交付使用的室内装修活动中,必须限制营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环境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在实施细则中,“限制营业时间”解释为禁止在“周末、节假日和通宵营业”,“通宵”解释为“22:00以后。确实需要施工的,应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满14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不管对方是否愿意都属于强奸。 但是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否已满14周岁的,且女方属于自愿的,就不构成犯罪。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你好,你可以留存相关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及名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05-06 21:22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役。
您好,建议跟法院核实。
您好,老师能担任公司法人,政策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教师是事业干部,不受约束。
03-27 08:22
缓刑的适用是有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主要是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量刑情节较轻的罪犯。如果犯寻衅滋事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缓刑条件的,应该是可以判处缓刑的。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您好,方便讲下具体情况吗?如果未能解决你的疑惑,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
01-19 14:19
至于谋取的是个人还是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虽然也是会对中止犯作出处罚但是对于尚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所有共同犯罪人均不成立中止犯而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规则构成既遂。
01-18 08:48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三是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推荐阅读如何分析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构成的条件什么是犯罪预备心理
形式上的共同犯罪而实质上的非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时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划清形式上的共同犯罪与实质上的共同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界定共同犯罪的范围问题。二人以上同时故意实施犯罪甚至是对同一对象实施犯罪但由于故意内容不同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能按照各人所构成的犯罪分别处理3、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例如某甲和某乙分别出于杀人的故意和伤害的故意共同打击被害人由于侵害的客体不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所以尽管属于片面的对向犯但是不构成共犯关系这也说明一个问题当一方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亦或是不被法律认定为犯罪的时候则与另一方不构成共同犯罪。按此观点受贿罪和行贿罪也能构成对向犯但是如果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可能成立对向犯。也有观点认为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的对向性参与行为为要件的必要共犯形态。有观点认为对向犯的特征有三个即一为犯罪法定刑二为主体的双方性和依存性三为双方行为的对应性。
01-10 17:03
不服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在核准前提出的应由公诉部门管辖。即监所部门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刑事申诉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均由控申部门管辖。《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8、9、10、11条对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的级别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越级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应将申诉材料交有管辖权的下级检察院办理。
11-23 09:55
关于国家发明专利多少钱一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1-15 17:20
新刑事诉讼法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改变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11-04 16:25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事处罚的主刑之一,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15年以下的。判处有期徒刑后,一般会将犯罪分子移送到监狱服刑,接受教育和改造,那么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多长时间执行?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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