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民办教师期间,于1992年生育了二孩,按照当时农民身份超生抚育费全部到位(有票据),执行完毕已经结案。1998年通过文化课考试择优转正,之后没有再生育孩子,可是2000年政府仍以生育二孩为由二次处理-开除了公职。请问可以讨回公道吗?

2022.04.14 2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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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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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根据你的情况判断当时的处罚是否不合理,现在虽二胎政策开放,但只针对具体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之后,有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还需要根据当时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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