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否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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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可否设置生效条件民法典中离婚协议签订时就会生效。离婚是一种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民法典中离婚协议可否设置生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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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年前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至今未给我任何答复,请问我是否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仲裁委员会?答: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年8号司法解释是关于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因此,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行为,即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可否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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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民法典恶意逃债可否撤销离婚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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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财产公证可否写明唯继承人婚前财产公证可写明唯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方的个人财产()方的婚前财产()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方的财产()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方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可否写明唯继承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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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那么离婚逃避债务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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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规则。因而,只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制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那么不良资产本金和利息可否分别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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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其中应当包括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以确定离婚申请是否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被告没有对原告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作出离婚登记。被告办理原告与第三人离婚登记主要依据是其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三份材料,因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签名不能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做出的准予离婚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那么原告离婚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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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如果被处罚拘留人或者其家属可以找到担保人的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处罚会暂缓执行,如果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将按照相关规定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一般拘留的最高时间期限是15天,由人民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部门进行看管,被拘留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治安拘留十天可以取保保释吗治安拘留是否可以保释分情况: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拘留是可以进行保释的:(1)公安部门作出治安拘留处罚之后,需告知被拘留人,如果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该限被拘留人24小时之内至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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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可否自行选择伤残鉴定机构可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鉴定的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需要,不得对外开展鉴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那么交通事故可否自行选择伤残鉴定机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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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行政诉讼可否申请误工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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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转让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不得转让的情形。不当得利属于法定之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当得利债权能否转让,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不当得利债权转让,不当得利之债不属不可转让之债的范畴,不当得利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么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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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那么民法典可否执行债务人配偶个人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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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服公安机关刑事鉴定结论可否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行政与行诉,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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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那么民法典中父母一方还在可否办理继承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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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那么我的大额存单可否做婚前财产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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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继承案件,年代久远的房产在不动产查询系统没有登记,对方又不配合提供,通过法院调查令可以查询纸质档案。 PS: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不含军产、央产、保密产)登记的事务性工作和自然资源登记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事务性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争议案件、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调查处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数据、土地权籍数据和不动产登记档案、地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