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推翻结算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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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警部门调解的协议能否推翻在我国的审判案例中,法院一般认为,如果交通争议案件事实清楚,事故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律师代理交通案件的流程1、一审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那么交警部门调解的协议能否推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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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那么“忠诚协议”离婚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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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可以推翻吗,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怎么办一、离婚协议可以推翻吗一般不可以,但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时可以推翻的。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那么离婚协议可以推翻吗,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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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协议离婚能推翻吗离婚协议如果要推翻的话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明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或者双方存在感情并非破裂。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协议离婚能推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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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莉抚养。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由于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蔚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蔚强由蔚生抚养。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蔚强体贴照顾。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生抚养尹莉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那么协议离婚后抚养权变更的案例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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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约定康某于2005年9月5日前和2006年9月5日前分两次以儿子和女方联名的形式在银行各存入50万元。协议签订后直到2005年底康某仅向女方支付30万元其余钱款一直未付。几经催讨无果今年4月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康某履行离婚协议并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康某向法庭递交答辩状声称离婚协议是他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的请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按照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康某在诉讼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没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撤销或变更协议的诉请。因此法院对康某受胁迫签订协议的辩解不予认定。那么协议离婚的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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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年7月小赵诉至法院请求与小李离婚要求小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返还自己房产要求撤销自己被逼才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法庭上小李称同意与小赵离婚孩子由小赵抚养自己愿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于房屋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归属房屋虽未过户却是小赵第一次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此事属于两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律师说法协议离婚不具强制执行效力办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民法典出台后很多夫妻选择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协议离婚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在某一方不愿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确权或分割财产。那么协议离婚引发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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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肖玉人名均为化名原是重庆市一家大型纺织厂的职工几乎年年被评为市里的先进工作者。任文对年轻漂亮的肖玉一见钟情。夫妻俩的矛盾不断升级1994年8月27日他们房子归肖玉所有并由其抚养女儿任珊。离婚后任文在单位分得一套二室一厅的新房事业上的繁忙使他无暇顾及问题但每隔两周他都定期去看女儿。这时的肖玉已处于半下岗状况每月只能拿基本工资养家糊口。得知这个情况后任文主动提出由他抚养女儿要送她去最好的学校学习。然而自他和前妻肖玉离婚后女儿跟着母亲时因缺少父爱处于青春期的女儿脾气变得异常的暴躁和怪异。女儿有时还离家出走这让任文意识到单亲家庭不完整的关爱对女儿的巨大影响。那么离婚协议引发事实的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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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离婚协议推翻期限是多久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二协议离婚的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2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其他有关离婚的事宜包括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夫妻可以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协商妥善解决。那么离婚协议推翻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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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调解完能推翻协议重新宣判吗借款纠纷调解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有异议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高利贷严重干扰金融秩序,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社会矛盾丛生,屡屡成为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的病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那么借款调解完能推翻协议重新宣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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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理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与于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而确立的为第三入利益的合同关系即为第三人设定了债权。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一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第一王某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第二该离婚协议对王于二人有效但二人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那么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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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书可以推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那么离婚协议书可以推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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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且他们应当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婚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离婚协议签订以后能推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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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虽未报警由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原告在治疗期间,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原、被告及周荣三方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协议明确了对于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由周荣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三方均在协议上签名确认。该协议确定的事故责任及赔偿内容,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得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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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诉讼中,夏某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可以对其所有的共同财产作出约定,但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违背了我国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无效。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双方以将来李某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即只要满足李某某再次提出离婚的条件,其婚后所有共同财产均归夏某某所有,婚生女由夏某某抚养,李某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因此,应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无效。那么案例分析:子女抚养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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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