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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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履行情况下,应继续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中,确认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935605元,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该剩余工程款,同时该结算协议约定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且常张高速已运营近二年,诉讼中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辩称应扣减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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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上诉人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4号。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生贵、汪镇非,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堃、冯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堃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8日,xx公司与xx公司就xx公司新建厂房、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审理中,xx公司与xx公司对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共计1129747.93元亦不持异议。同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伟领取了权利人为xx公司、使用面积为9848.1平方米的该土地使用权证,并交给xx公司。那么南京xx家电有限公司诉南京xx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松公司建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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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xx诉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我的损失。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原告杨晴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辩称,我公司与杨xx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在履行协议中,杨xx没有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且有拖延工期的违约行为。杨晴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商贸中心项目部已给付超过30%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杨xx的无理请求。原告杨xx针对被告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辩解我每一笔款都有领条,不存在多领的现象。那么杨xx诉雷山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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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佛中法民二再字第8号原审原告:德州新西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德州新西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原审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据该协议,本院于2003年9月4日制作了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因汇泉公司未依约履行上述协议,德州公司遂提起原审诉讼。那么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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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21508元,其他诉讼费4302元,鉴定费40000元,共计65810元。由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那么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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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履行情况下,应继续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中,确认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935605元,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该剩余工程款,同时该结算协议约定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且常张高速已运营近二年,诉讼中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辩称应扣减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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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关于向华与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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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杨某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工程损失41796.20元,民工工资、误工损失28959.70元,诉讼费损失1326.00元,差旅费损失1200.00元。原告杨某诉称,双方于2004年7月1日口头达成工程施工协议后,我组织了61名民工于同月29日开工。杨某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商贸中心项目部已给付超过30%工程款,超过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杨某的无理请求。那么杨某诉某某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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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原告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日,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龙丽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孟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龙丽高速公路松阳段K69+911.5—K72+000段转包给孟某某。原告刘建业于2005年8月17日向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二公司松阳项目部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孟某某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刘建业,孟文魁领取的进度款视为刘建业领取,除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外,另付给原告弃方场地费50000元。那么刘xx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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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王绍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并答辩:被告中标xx高速松阳段第八合同段工程,2005年8月1日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孟某某,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孟某某未实际投入施工,而是由原告组织具体施工,并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补充施工协议》。据此证明被告将六座桥梁分包给原告刘某某具体施工。那么刘某某诉中铁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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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向某与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某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2月8日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周何意与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加之现周何意下落不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那么向某与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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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玉宛、龚广晓,被告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高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汉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意见同上。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史某某到庭,但史某某拒不到庭。另查,史某某承包的桂花城2号楼项目部隶属于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那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被告南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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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存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千,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灵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某某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常张高速公路20标项目经理部,将其承接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溪口镇渡坦坪村的常张高速公路20标二工区的狗子滩隧道承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那么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隧道集团xx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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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沪一中民终字第23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沪一中民终字第2320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杨高路2585 弄126号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德尧,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昌友,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沈xx,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盖北乡四合村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述合同签订后,沈xx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沈xx遂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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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 年2 月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的部分劳务发包给刘某某。本院认为,刘某某与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部门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那么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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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在去年九月份顺义区路过一个施工方,在这个过程中,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扔东西,将宋女士意外砸伤。宋女士,在手足无措最困难的时候找到了元甲,我们律所帮助谈和解成功,在今天拿到了28万的高额赔偿款
收到一份来自不易的判决,案件经历了谈判调解、鉴定退卷、一审、二审,不仅支持了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建设工程一定要找最专业的团队才能让你后顾无忧
天用律所模拟法庭活动聚焦真实案例,将知识理论与实战演练融于一体,帮助建设工程当事人全力主张工程款!庭审只有一次机会,不打无准备之仗!模拟法庭能够助力律师在开庭前做好万全准备,及时弥补战略不足。同时也是场外青年律师们学习与交流的宝贵机会,感受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学习实务操作技能,促进青年法律人才的快速成长!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