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结算原则



内容: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几点: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那么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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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结束后我们是需要进行相关的工程结算的,他是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工程进度和所观的变动情况来进行相关的结算流程,具体我们该如何进行了解他的编制原则呢,接下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工程结算编制原则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那么工程结算编制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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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价款结算也就是在一个工程完工之后,当根据约定进行付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1、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解决施工合同纠纷首要问题是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与否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该处理方式体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合同效力的原则,确立了工程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同时,如果发包人无偿接受合格工程不支付价款亦违反公平原则,故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在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那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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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监理工程师工程量月报表工程结算依据问题: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能否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答: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管理权限授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开展工作。按照上述规章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对签认的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唯独对一份或几份签认结果不认可,应当认定此签认行为构成了袭见代理行为,应当认定监堙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效力。除上述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行为,不发生签证效力。那么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原则上不能直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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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现行审计法律法规。2、客观事实原则。搞好施工现场勘查,核实工程实施的实际状况。3、遵循合同文件原则。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5、概算执行情况审计。6、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审计。工程审计并不是无偿进行的,会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费用的收取的。那么工程审计遵循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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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是十分重要的,但通常存在一些对于该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受制于招标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随意变动报价,由此影响到项目工程款的正常结算。那么工程价款约定不明应该怎么结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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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下,现场签证并非独立费,性质上是中间文件,在工程最终工程竣工结算时应该予以调整,作为&ldquo,施工单位往往认为现场签证仅包含了人、材、机等工程直接费(事实上,也基本如此)、应该计入一般工程造价计算程序的&ldquo,计算了费用的签证单,是不能计取管理费了,直接放在独立费或者直接按市场价补充了,只有计算工程量套定额的签证才取费的,扩展资料:工程签证单原则有:1、准确计算原则:如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内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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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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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践中,围绕工程款结算而产生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包括拖欠工程款等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款结算,一般情况下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乙方若有问题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矛盾并不突出。受制于招标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随意变动报价,由此影响到项目工程款的正常结算。那么工程款结算有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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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一)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变更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共同构成了认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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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但上述规定并不等同于发包人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那么转包合同无效后如何结算工程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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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司法解释规定按照结算报告结算工程价款有何依据?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那么按照结算报告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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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D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某开发公司辩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工程决算须经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且讼争工程决算须以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为依据。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讼争工程的审核结论为:项目送审金额1800万元,审核结论1500元。那么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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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适用前提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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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裁判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中结算纠纷的主要依据。这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在不同的工程种类中,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与承担风险是不同的。那么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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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工程没有结算怎么起诉: 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追讨工程欠款的途径: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2、找追债公司帮助。3、法律途径。 工程欠款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