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处理债权关系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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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外部融资又可分为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融资是企业通过出让部门所有控制权来换取外部投资者资金投进的一种融资方式体现的是一种产权交易关系。债务性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定期偿还商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介入企业的经营决议计划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议计划权。三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一)债务融资性融资工具债务性融资方式的长处在于资金本钱较低保证控制权可以施展财务杠杆作用同时缺点是融资风险高限制前提多融资额有限。通过权益融资获得的资金不存在到期不能偿付从而引发破产的财务风险压力该方式融资本钱较高切可能引起终极丧失企业控制权的风险。那么企业筹资方式有哪些,其中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筹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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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收购债权债务风险怎么规避在公司收购的债务风险问题中以下几种方法主要针对事前对上述公司收购债务风险的防范(一)通过签订事前协议的方式明确责任关系明确责任的约定可以是独立的责任明确协议也可以是收购协议中的条款。双方约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作为风险防范的方法的关键是担保合同的设置担保合同中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那么收购债权债务风险怎么规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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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良债权抵押贷款存在风险,容易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失。不良债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不良债权作为抵押或质押,贷款。它是由不良债权买卖合同、不良债权按揭协议、不良债权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不良债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不良债权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那么不良债权抵押贷款是否有风险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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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主要有: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分散式转让和集中式转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化解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由于债权转让形式具有计量和条款非标准化特征,受让方很难在短期内对债务人按照信贷原则进行审查,回购条款的设置可以使受让方免除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在分散式债权转让方式下,银行可将从借款人处取得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通过债权转让形式让渡给信用好的企业,并在信息、管理、信贷方面支持信用好的企业兼并有大量不良贷款的企业。那么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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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虽然该债权收益权是基于原债权而形成,但原债权项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仍由转让方享有和履行,即该债权收益权的转让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属于原债权转让,也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不必对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承担义务,债权收益权的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按照约定的条件给付。那么债权收益权转让具有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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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风险如何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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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着非均衡性,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非完全一致。当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资金进入公司,债权人就失去了对资金的直接控制,因为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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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让人如何防范债权让的法律风险1、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债权转让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于什么情况下受债权转让的约束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那么受让人如何防范债权让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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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让人对债权让的法律风险防范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而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则债务人已经了解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这一通知也是对债权的确认,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计算。那么受让人对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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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仅以所担保的债权为限,已然构成立法者对抵押担保交易的当事人事先设定的不应当存在的立法风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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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需要注意什么风险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那么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怎么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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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那么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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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风险与拖延期限长短的比例关系债务发生的时间与讨债成功率有很大的关系,一般说来,追债越早,成功率越大,回收比率也越高,所以,忠告各位债权人:要么选择放弃,要么选择做第一个讨债者。那么债务风险与拖延期限长短的比例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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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合同的转让一、债权合同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债权合同转风险该如何防范!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债权合同转让风险该如何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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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要怎么避免借贷风险谈完风险,我们最想知道的就是如何避免了。所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诉讼时效的风险在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审查之后,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债权人要怎么避免借贷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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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常年分居不办离婚,风险有多大?你知道吗?快来了解了解吧!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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