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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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争议焦点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饮酒人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同在席间饮酒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对同伴因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人不应当承担责任。饮酒者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及醉酒后可能导致的结果应当有定预知在未劝酒甚至共同饮酒人阻止饮酒的情况下饮酒人未能控制好自己的行为过量饮酒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不应追究共同饮酒人责任。第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责任。在同饮酒同伴醉酒以致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应提高共同饮酒人的义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看管、照料、护送等义务因此如若发生事故共同饮酒人应承担定责任。那么争议焦点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饮酒人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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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当然贾律师在此并不是建议原告要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反感甚至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那么离婚诉讼争议有哪些焦点问题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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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规定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争议民事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1、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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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般离婚案件有个争议焦点问题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其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那么般离婚案件有个争议焦点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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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怎么处理的咨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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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怎么处理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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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这些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办法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2、最常见的建设工程纠纷有以下几种:合同纠纷: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解除合同、违法变更合同等原因引起的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4、施工合同违约纠纷: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或者未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引起的争议。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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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建筑工程纠纷律师1、(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百度搜下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童利桂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律师费一般按合同标的额收取,律师会依据该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比例,具体可以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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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争议焦点事故发生日如何认定保险法第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B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A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分歧在于A公司的保险请求权是否超过保险法规定的年诉讼时效而A公司的诉讼时效有无届满又涉及到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问题。第种观点为实际赔偿说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实际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之日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那么争议焦点事故发生日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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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法律主观: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权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如在合同中没约定管辖权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是专属管辖。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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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存争议 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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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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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评审制度对解决工程纠纷起到什么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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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仲裁程序,如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此外,工会和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不适用调解程序的,当事人应当直接申请仲裁,工程分包产生纠纷怎么办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价款要求支付工程款。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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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建筑施工合同劳务纠纷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现劳务纠纷的,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合同纠纷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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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开启"头脑风暴"模式!🤔 面对复杂案情,资深律师与新生力量围桌论道:从证据链梳理到法律适用边界,从诉讼策略优化到非诉解决路径,每一次思维碰撞都迸发智慧火花,每一个争议焦点都见证专业深耕。💡 攻坚克难不仅需要法律智慧,更离不开团队协作的力量! 疑难案件没有标准答案,但永远有更优解。我们始终相信:专业研讨的温度,终将化作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力度!💪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案例: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东A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100万元后将4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B。后公司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A、B在未出资范围内(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B抗辩称受让时不知A未实缴,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股权转让时未如实告知出资瑕疵,受让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2. 原股东A与受让方B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1. 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有效,但受让方B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中,B未核实出资证明书(显示实缴100万元),存在重大过失,被推定为“应知”瑕疵,需在4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与A连带清偿。 裁判结果 A、B连带向债权人支付400万元。 案例启示 股权受让方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如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银行流水等); 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若存在出资瑕疵,出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应显著低于实缴股权,否则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在财产分割的复杂过程中,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当只有一方签字时,这份承诺书是否依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代理原告胡某与某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202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专业团队精准把控,高效化解争议,全力守护客户权益!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