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患有抑郁症,我需要对她尽扶养义务吗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丈夫不管妻子孩子算遗弃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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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避免婚后产生经济纠纷两人决定实行夫妻财产AA制并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书约定双方自结婚后经济各自独立丈夫董某每月付给妻子何某800元家庭生活费其他各项费用双方自理。离婚时何某称自己待业在家生活不稳定所以要求董某对自己进行经济帮助一次性支付何某10万元。针对何某的这一请求董某自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每月向何某支付生活费补助费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A制夫妻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自己经济帮助。本案中被告董某以双方已经约定分别财产制为由不履行经济帮助义务这一抗辩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夫妻约定财产AA制的情况,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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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丈夫不给妻子看病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丈夫不给妻子看病的,是属于不履行相互扶持义务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遗弃,女方可以向妇女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双方现在只是分居并未离婚,一味放任一方在外自生自灭,不负担扶养义务的,可能会受到法律惩罚。另外,分居后一方放任另一方的,不负担夫妻扶养义务的,还将构成遗弃罪的,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丈夫不给妻子看病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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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因许女士患有疾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分居至今。其间,吴先生曾3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未获支持。另查明,许女士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母亲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障,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有1500余元。去年12月,许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先生承担每月扶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法院认为,许女士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窘迫,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乃至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而承担起扶养、帮助之责。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吴先生应负担扶养费600元,同时对妻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承担责任。那么妻子丧失劳动能力丈夫有抚养义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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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案件时,可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那么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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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们通常谈到夫妇时,夫多被称为“丈夫”,妻子则被叫做“老婆”。这两种叫法、习俗相沿至今。这是基于爱情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关系,是爱情伦理关系与婚姻伦理关系的复合存在。那么大家知道吗,其实夫妻之间是有相互扶养义务的,下面和大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对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相关规定把。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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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合法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时法定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只要妻子所患疾病及丢失工作的情况属实,且能够证明妻子患病未痊愈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妻子即可依法向丈夫主张扶养费,用以维持基本的医药费和基本生活。那么妻子患病丈夫应不应该支付扶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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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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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贺*秀以其对丈夫的私生子没有抚养义务为由,要求退还扣划款项。李*伟不履行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扣划夫妻共同财产实现判决内容,是合法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贺*秀在与李*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工资依法虽为夫妻共有,但依照婚姻法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共同财产仅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约定优于法定,在夫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李*伟不履行判决抚养义务,所形成之债务应当认定为其与贺*秀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妻子有义务负责丈夫的私生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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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2、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妻子对丈夫的借款并不知情,那么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没有偿还责任,婚前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由丈夫和妻子一起偿还,第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如果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就由丈夫个人来偿还,妻子没有偿还义务,3、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责任。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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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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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丈夫欠债妻子一般没有义务偿还,但是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要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丈夫欠债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那么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妻子应当在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内承担责任,法律分析: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一方在外欠的债务,只要是用于家庭共同投资,或者用于家庭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现在还不了,妻子有义务偿还。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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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付先生经过多方打探并追到了沈阳,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卖房款可以归陈小姐作为感情补偿,此后双方一刀两断,不再来往。没想到陈小姐并不买账,声称自己在沈阳早已结婚,自己的丈夫同意接受这个孩子。庭审中,付小姐提出了反诉,要求付某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孩子年龄不满2岁,一直由母亲抚养且付先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小姐不尽心抚养孩子,同时原、被告双方均有自己的家庭,均具有子女抚养能力,因此判决孩子归陈小姐抚养,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本案判决后,付先生的妻子找到本婚姻律师,想要同付某离婚并想向陈小姐要回卖房款。那么婚外情所生子女,亲生父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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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考虑生养死葬问题,几年前,夫妻俩选定侄女张某作为继承人,只要张某对夫妻俩生前、身后事尽了应有的义务,就可在夫妻俩死后继承财产,丈夫张某某还将此事写进遗嘱。原告赵某某在起诉书中提到,张某某亲笔书写的遗嘱在法律规定上实为遗赠扶养协议,被告张某未在协议上签字,双方未达成合意,加上侄女张某平日里并没有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她不愿将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赠予张某。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这份“遗书”应当算作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另外,原告方夫妻二人曾选择被告作为众多子侄中唯一的协议对象,说明双方原本关系融洽,法院希望通过调解妥善处理。那么遗赠扶养协议没尽到赡养义务可不可以不赠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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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登记结婚。2020年5月,原告驾车外出发生车祸致重伤,受伤后进入津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原告已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积蓄已全部用于治疗。原告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有固定工作,具备扶养能力,故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及扶养费。故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及扶养费。那么妻子不照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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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一方生病另外一方不支付费用,生病一方可以起诉要扶养费。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