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能出庭情况说明怎么写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王先生最近有一件烦心事,去年8月份好友小李向王先生借了10万元钱,做商业投资用,两人约定3个月后归还本金及利息。眼看开庭在即,王先生又得到一个消息,小李拒不出庭。原来,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被告实际情款进行不同处理。首先被告经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这种情况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王先生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就王先生这个案件来说,如果小李收到传票而拒不出庭,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判决,且判决结果对小李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离婚开庭被告委托律师出庭可以吗起诉离婚开庭后能不能撤诉转为协议离婚的问题决定权在法院。因此须先行达成离婚协议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允许撤诉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那么离婚开庭被告委托律师出庭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打离婚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离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因此离婚被告不去法庭时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条件是1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了传票传唤被告到庭2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正当理由包括身体发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出庭调解则无法进行。那么离婚官司如果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知道案情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被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不能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而且,如果证人不出庭,对案件没有影响。一般情况下,除非经过法院同意许可,否则,作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那么恶意拖欠贷款被告证人不出庭是否可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离婚上诉法院通知开庭审理被告不出庭怎么办一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二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法院如何审理1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那么离婚上诉法院通知开庭审理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离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师可以吗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的被告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想或者无法出庭应诉所以打算委托律师代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处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虽然法律所指的特殊情况包括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变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它。那么离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师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离婚不出庭有哪几种情况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原被告不出庭的4种后果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那么离婚不出庭有哪几种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那么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咋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那么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孩子抚养权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判?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纠纷涉及到个人人身关系,因此这类案件属于是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开庭审判时被告应当参加庭审,不能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可以传唤当事人参加庭审,如果两次传唤后还不到庭的,那么,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那么孩子抚养权纠纷被告不出庭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离婚案件中,在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关于被告有精神病不能出庭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第种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作为监护人之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顾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那么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那么诉讼离婚被告不出庭能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那么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来自武威市凉州区的胜诉判决 证据上有欠缺,被告没有出庭,没有直接转账记录,法官集体讨论后支持了全部主张😇
工程款拖欠找哪个部门需要根据情况选择,如果是承包方,可以去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管辖法院应当市、区或者是县级的所对应的法院。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当在付工程款之日起三年内到法院起诉。凭借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的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起诉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的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与我沟通交流。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昨天咱那个官司不是上了吗?那判决生拿到手之后,我的钱多久能到位啊?我们判决生效的日期是15天,如果咱们满意判决结果,但不代表对方也满意啊,对方有可能会上诉,如果对方上诉的话,那我们案件就进入到二审程序了,但如果对方也认可这个结果,对方不上诉,那我们双方都不上诉,会有一个15天,15天不上诉之后,案件就进入履履行期,咱们的案件昨天咱们不拿到了吗?上面写的是7天内履行,也就是说15+7之后,他再不履行,我们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但是我们见过最快履行的被告就是见到判决书就付款了啊,所以他这个对方是什么情况,我们今天联系一下看,第一他认不认可判决结果,上不上诉,这是我们联系他的第一个目的,第二个目的就是确认,如果他不上诉,什么时间履行,钱没到账之前,你们会一直帮我催着,哎,是的,咱们的协议签的就是到执行环节,就是这个事情,我们没帮您拿回钱,整个。
案子没有结束,专案组一直往前帮您推进,我们希望用我们的一个努力,用最快的方式帮您去解决问题,明白吗?如果这个过程中对方他就是一直没有给钱,或者是每我们最终签了执行和解协议啊,他每个月或者是每一年支付一部分,一部分,一部分一部分,这个谁来做都是我们来做啊,我们的核心是帮您追回所有的全部的欠款,明白吗?如果这个过程中它存在着逾期支付或者是延期支付的话,我们还要申请执行厅来要求对方来支付这个逾期的利息,产生的利息都是要支付的,好吧。
嗯,是这样啊,就是我们之前办过跟你一样的啊,一样一样的类型的案例,就是呃,北京西城一个大爷,他把他这个钱呢,借给了他的亲戚,然后他的亲戚呢,就是给他签签了一个协议,这个协议呢是用他个人名义签的,但是在签的过程中呢,写的很清楚,这个钱是用于公司周转,并且这个公司在这个协议上也盖章进行确认了,所以这个案件呢,我们先是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的,毕竟是亲戚嘛,我们没有说上来就通过诉讼来解决,当然这个和解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对方的态度,其实他明确他就是嗯,不想还钱了,所以没有办法,我们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促进整个案件的去往前推进,然后在诉讼的过程中,我们的策略就是把这个个人和公司共同的列为本案的被告了,法院正常受理了,案件正常往前推进,最后解决了这个问题啊,所以就是说您这种情况我们处理过很多啊,类似的情况啊,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你有协议能够确定这。
这个借款的用途最终的指向是用于公司周转经营,那我们公司可不可以作为被告啊?是可以的,绝对没有问题。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