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前后有什么区别?

2021.12.05 10: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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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工厂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工厂制企业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而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所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于工厂制和公司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领导制度;企业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企业中各种成员和机构的职、责、权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2.投资主体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主体单一变为主体多元化。

过去国有企业一切财产都是国家的,没有其他投资者、出资人,所谓全民所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有实际上就是人人都没有,自然也就没有人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任。改制后,国有法人和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的两个投资者,两个投资者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从而改变了过去国有独资一统天下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

3.隶属关系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变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企业法人,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而是通过行使股东权力来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股东代表、副董事长直接传达、贯彻集团公司的战略意图。二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三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监事,代表集团公司发挥监督作用。四是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推荐到公司的管理者,代表集团公司对法人财产履行保值增值责任。新的体制建立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党工团组织依然是上下级关系,受集团公司领导,但在行政管理方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当然,由于同属主业系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可对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但绝不能因此就要求上下对口。

4.党群领导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党群领导由单一角色变为双重角色。

公司成立后,党群领导都具有双重职务。如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现在都是双重职务,担任双重职务与过去在企业兼各种职务有本质的不同。按《公司法》运作,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责任,不能角色不分,混为一谈。如党委书记是按党章选举产生,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有关制度,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企业起政治保证作用。而作为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主要职责是主持审议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研究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同时董事长还要以法人代表身份处理公司对外重要事务。这两个角色放在同一个人身上,他既不能强化一个职责而淡化另一个职责,也不能不分角色,具体来说就是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去管理党务或以党委书记的身份主持董事会。又如工会主席按《工会法》要维护代表职工的利益,作为持股会理事长要按《持股会章程》维护出资者的利益,这完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角色。

5.管理者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者由厂长变为总经理。

工厂的厂长与公司的总经理是有区别的。一是产生的方式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上级任命的,要对上级负责;现在的总经理是党委审查、法人股东推荐,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的,要对董事会负责。二是对外代表企业的身份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而现在董事长是法人代表,总经理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代表公司。三是权力范围不一样,过去的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现在的总经理是执行层,总经理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总经理必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总经理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责范围不一样,董事长在企业主要管长远规划、投资规划以及需要在董事会上决策的大事;董事长一般不具体管生产经营,而总经理要管公司日常所有的具体工作。公司成立以后,管理层人员的任职有了本质的不同。

6.会议程序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会议程序由随机动意变为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以前,国有企业召开厂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时,随机动意较多。改制后,公司的会议必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公司法》对召开董事会有严格要求,例如,每次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董事,将需审议的议案一并送达董事让其在会前有充分的考虑时间;董事会必须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其在董事会上行使的董事权力,并应注明委托时间、事项和范围;董事会议事方式实行举手表决制;出席会议的董事要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盖章。这种会议程序,一方面体现了对董事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董事承担决策责任的制度保证。

7.决策风险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责任不清变为董事会集体决策并追溯个人责任。

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作出重大决策时,为了集思广益,股东会把一些重大权力授权给董事会。董事会对外代表法人,对内有出资者授权,公司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偏移。在这种情况下,对董事和董事会的运作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在运作中,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建立董事的诚信制度。董事必须要以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行事,并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股东,不能轻易剥夺股东的权力,也不能在股东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权力授予他人,签订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合同,更不能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抵押等。二是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董事会在企业中具有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某一个董事的,也不是董事长的,而是集体的权力。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召开董事会集体表决,每一个董事只有一票的权力,按章程规定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经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任何董事包括董事长都不能更改。三是要明确对董事个人可追溯的责任。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每个董事必须对议题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不能弃权,也不能模棱两可。召开董事会时,每个人的发言、表决都要记录在案,立项存档20年。每个董事要对自己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任。比如,有一个决策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投赞成票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投反对票的可免除责任。由于董事会在企业中处于决策的地位,就不允许出现挂名董事的现象。

8.管理方式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由“老三会”变为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

“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企业改制后,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保证,我们在实践中坚持以“新三会”为主体框架结构,“老三会”有机地渗透到“新三会”中发挥作用。在同一个企业里,这六个会不能互相替代,各自按自己的章程办事,但六个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把企业的各项工作干得更好。处理好新老三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思路是老三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变工作职能和领导方式。党组织、职代会、工会选派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同时,董事会在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前,涉及到重要干部问题,事先要听取党委的意见,公司党委对董事会要聘任的经理人员人选进行考查,提出建议,然后分别由董事会和总经理聘任。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总经理事先要征求职代会、工会的意见,这些都体现了“新三会”和“老三会”的结合。企业改制以后,公司的运作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9.职工身份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由劳动者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

企业改制前,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翁,这种主人或主人翁,更多是从政治意义上体现的,因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的一切财产都是国家所有的,职工主要是劳动者的身份。企业改制后,成立了职工持股会,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加入了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职工购买企业的股份,职工不再是单一的劳动者,成了企业的投资者和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劳动者、投资者和所有者的一切权利,成了名符其实的企业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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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与国企公司的不同点:(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国企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国企公司可以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国企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国企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_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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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_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样确定

    内容: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样确定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国有企业改制补偿金是怎样的国有企业改制补偿金数额标准如下:1、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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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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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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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工厂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工厂制企业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而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所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于工厂制和公司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领导制度;企业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企业中各种成员和机构的职、责、权等,都是完全不同的。2.投资主体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主体单一变为主体多元化。过去国有企业一切财产都是国家的,没有其他投资者、出资人,所谓全民所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有实际上就是人人都没有,自然也就没有人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任。改制后,国有法人和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的两个投资者,两个投资者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从而改变了过去国有独资一统天下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3.隶属关系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变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企业法人,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而是通过行使股东权力来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股东代表、副董事长直接传达、贯彻集团公司的战略意图。二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三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监事,代表集团公司发挥监督作用。四是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推荐到公司的管理者,代表集团公司对法人财产履行保值增值责任。新的体制建立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党工团组织依然是上下级关系,受集团公司领导,但在行政管理方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当然,由于同属主业系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可对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但绝不能因此就要求上下对口。4.党群领导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党群领导由单一角色变为双重角色。公司成立后,党群领导都具有双重职务。如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现在都是双重职务,担任双重职务与过去在企业兼各种职务有本质的不同。按《公司法》运作,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责任,不能角色不分,混为一谈。如党委书记是按党章选举产生,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有关制度,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企业起政治保证作用。而作为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主要职责是主持审议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研究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同时董事长还要以法人代表身份处理公司对外重要事务。这两个角色放在同一个人身上,他既不能强化一个职责而淡化另一个职责,也不能不分角色,具体来说就是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去管理党务或以党委书记的身份主持董事会。又如工会主席按《工会法》要维护代表职工的利益,作为持股会理事长要按《持股会章程》维护出资者的利益,这完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角色。5.管理者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者由厂长变为总经理。工厂的厂长与公司的总经理是有区别的。一是产生的方式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上级任命的,要对上级负责;现在的总经理是党委审查、法人股东推荐,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的,要对董事会负责。二是对外代表企业的身份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而现在董事长是法人代表,总经理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代表公司。三是权力范围不一样,过去的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现在的总经理是执行层,总经理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总经理必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总经理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责范围不一样,董事长在企业主要管长远规划、投资规划以及需要在董事会上决策的大事;董事长一般不具体管生产经营,而总经理要管公司日常所有的具体工作。公司成立以后,管理层人员的任职有了本质的不同。6.会议程序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会议程序由随机动意变为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以前,国有企业召开厂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时,随机动意较多。改制后,公司的会议必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公司法》对召开董事会有严格要求,例如,每次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董事,将需审议的议案一并送达董事让其在会前有充分的考虑时间;董事会必须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其在董事会上行使的董事权力,并应注明委托时间、事项和范围;董事会议事方式实行举手表决制;出席会议的董事要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盖章。这种会议程序,一方面体现了对董事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董事承担决策责任的制度保证。7.决策风险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责任不清变为董事会集体决策并追溯个人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作出重大决策时,为了集思广益,股东会把一些重大权力授权给董事会。董事会对外代表法人,对内有出资者授权,公司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偏移。在这种情况下,对董事和董事会的运作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在运作中,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建立董事的诚信制度。董事必须要以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行事,并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股东,不能轻易剥夺股东的权力,也不能在股东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权力授予他人,签订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合同,更不能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抵押等。二是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董事会在企业中具有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某一个董事的,也不是董事长的,而是集体的权力。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召开董事会集体表决,每一个董事只有一票的权力,按章程规定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经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任何董事包括董事长都不能更改。三是要明确对董事个人可追溯的责任。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每个董事必须对议题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不能弃权,也不能模棱两可。召开董事会时,每个人的发言、表决都要记录在案,立项存档20年。每个董事要对自己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任。比如,有一个决策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投赞成票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投反对票的可免除责任。由于董事会在企业中处于决策的地位,就不允许出现挂名董事的现象。8.管理方式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由“老三会”变为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企业改制后,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保证,我们在实践中坚持以“新三会”为主体框架结构,“老三会”有机地渗透到“新三会”中发挥作用。在同一个企业里,这六个会不能互相替代,各自按自己的章程办事,但六个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把企业的各项工作干得更好。处理好新老三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思路是老三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变工作职能和领导方式。党组织、职代会、工会选派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同时,董事会在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前,涉及到重要干部问题,事先要听取党委的意见,公司党委对董事会要聘任的经理人员人选进行考查,提出建议,然后分别由董事会和总经理聘任。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总经理事先要征求职代会、工会的意见,这些都体现了“新三会”和“老三会”的结合。企业改制以后,公司的运作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9.职工身份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由劳动者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企业改制前,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翁,这种主人或主人翁,更多是从政治意义上体现的,因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的一切财产都是国家所有的,职工主要是劳动者的身份。企业改制后,成立了职工持股会,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加入了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职工购买企业的股份,职工不再是单一的劳动者,成了企业的投资者和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劳动者、投资者和所有者的一切权利,成了名符其实的企业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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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内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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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区别如下:1、土地性质的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2、取得方式不同。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出让土地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任意的处置权,如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划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要受所有权人的控制或干扰,还不能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物权。二:关于出让金:划拨土地在使用权限上一般没有明确限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如果要转让、抵押、出租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因此,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存在额外的费用,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在交易时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而增加交易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公司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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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公司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内容: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包括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该类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基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那么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公司纠纷适用什么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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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区别有:主要的持证对象不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持证对象可以是个人或者是公司和组织;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持证对象则主要是本村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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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给予补偿的活动。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那么: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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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如下:1、国有独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2、国有独资企业不一定是法人,其股东不一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国有企业改制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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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国有企业改制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内容: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程某、魏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1123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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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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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国有独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国有控股是指国家资本向企业投资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权,能够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国有独资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怎样的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怎样的

    内容:二.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偿还责任不同表现为企业的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而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在企业经营期内无需偿还,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分配收益,股份制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定支付股利,其他企业按照企业最高层管理机构的决定分配利润。企业的所有者不仅享有法定的自己管理企业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70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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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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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别是国有上市公司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股票的国企,国企是国家控制股份,但是没有在二级市场交易。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什么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二.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偿还责任不同表现为企业的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而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在企业经营期内无需偿还,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分配收益,股份制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定支付股利,其他企业按照企业最高层管理机构的决定分配利润。企业的所有者不仅享有法定的自己管理企业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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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27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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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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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是指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变其所有制,成为其他性质的公司。企业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必需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土地抵押与房产抵押有什么区别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土地抵押与房产抵押有什么区别

    内容:土地抵押与房产抵押有什么区别抵押物不一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那么土地抵押与房产抵押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646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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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的区别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通俗的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那么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0667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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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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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的区别是类型不同,使用年限不同,用途不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通俗的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小产权正是第二种解释中的小产权房屋,这样的房子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予以备案,换言之,这样的小产权房子是国家所不认可的,购买此类房屋的权益也将是不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那么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630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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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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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出让属于出让的一种类型。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土地指的是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时间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且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的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国有融资公司贷款后如何投资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国有融资公司贷款后如何投资

    内容:国有融资公司贷款后如何投资国有融资公司贷款后进行投资应该谨慎选择投资项目,预防投资陷阱。由于这一差异,可行性研究中在做融资分析时,对公司融资谈的是“自有资金筹措”,对项目融资谈的是“权益资本筹措”,以示区别;在做经济评价时,则统一称为自有资金。那么国有融资公司贷款后如何投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06105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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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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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企和国企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民营企业由私营企业投资,这原本被称为所有权。2、责任对象不同,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所有者,即全民所有人负有责任。 民营企业对股东大会负责,即谁是出资人,谁是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该如何处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该如何处理

    内容: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该如何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的债务未落实承担人的或虽有承担人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那么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2557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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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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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区别在于国有公司是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是企业的所属形式,我国《公司法》所提及的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地社团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这对国有企业与国有公司同样适用。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按照国有资本管理权限划分,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二者各自分化出的公司类型即国有公司的相关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有什么原因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有什么原因

    内容: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有什么原因主要原因有:企业改制行政化干预、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不力、发放信贷时不注重调查和审查,对贷款企业的主体信誉程度、注册资金等情况审查不严、内部跟踪、监督不利、寸逾期贷款追索不及时,措施不力。有些企业经政府部门组织改制后,将名称、体制均作了变更,企业原有的债务自行一笔勾销,使一些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公开化、合法化”,借改制逃废债务也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那么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有什么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17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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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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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债务重组改制的方案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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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企业债务重组改制的方案有哪些

    内容:企业债务重组改制的方案有哪些一是债权改股权。所谓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削债、豁免债务、债务转让、债务豁免、债务抵销、债转股等方式对企业的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可以说,债务重组是最终成功实现各类复杂的资产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一般来说实行债转股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同时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那么企业债务重组改制的方案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6304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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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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