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何时生效?



从被正式授权那一天开始就生效了的。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从被正式授权那一天开始就生效了的。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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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国家发明专利多少钱一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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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那么,关于质押权的生效要件,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今天小编就为你介绍一下质押权生效要件是什么?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以此出质,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那么质押权生效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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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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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专利担保注册需要哪些费用以专利权出质为债务担保担保的,专利管理要对出质进行登记,发明专利登记费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50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那么专利担保注册需要哪些费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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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专利权质押贷款具体是指,已经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可以将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质押贷款标的,从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人民币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基本的申请资质限制,具体有如下要求:该质押专利权已经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该专利的注册地点需要为企事业法人才可进行质押贷款。良好的经济回报以及市场发展潜力,也是专利质押贷款需要考虑的一部分因素。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上有些许难度。那么个人专利质押贷款限制要求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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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有下列情况的,发明专利权发生终止:1、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届满2、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尚未届满,但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3、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尚未届满,但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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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发明专利可以转让吗 可以买卖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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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书面形式和登记及公告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要是没签订书面形式或没有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在做专利转让的时候,作为专利的权利人,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就应当停止实施。那么专利转让费夫妻共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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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知识产权优先权的原则是怎么样知识产权优先权的原则是指专利所有权人依照专利法所享有的,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专利作品重复进行专利申请的,且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的权利。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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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仲裁是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处理方法。诉讼是指专门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处理方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可去国家专利局服务点索取相应的表格;2、提交材料。接受国家专利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发放意味着专利的申请正式进入审批流程;4、缴纳费用。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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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第十二条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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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专利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法定的方式承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转让专利申请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当事人应将合同副本提交给中国专利局,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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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需要注意的是,当专利权遭到无效宣告或者因未缴纳年费等费用时,专利权会提前终止,权利人行使专利权的时间会大大缩短。专利转让、专利授权许可、专利质押贷款、专利技术入股等方式,都是让专利增值的良方。例如,在中国授权的专利不能拿到美国去行使,反之,在美国授权的专利在中国也不受保护。2019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首次跃居全球第一位。专利权的排他性,是指专利权人拥有禁止他人实施专利方案的权利。专利权的排他性在这些特定领域受到限制,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权利的丧失。那么我国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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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减了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因此,专利权价值评估难是制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第一道瓶颈。那么专利质押贷款能贷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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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是动产。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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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如人,成长必有风雨——如何破局向上?🌱 1. 强健“体魄”——夯实核心竞争力 如同人需要健康体魄,企业需筑牢根基。 -技术/产品创新:持续迭代,像细胞更新一样保持活力。(例:华为每年研发投入超千亿) - 人才梯队:培养"造血能力",避免"人才贫血"。 2. 修炼“心智”——战略与应变力 大脑决定方向,企业需要清晰战略+灵活调整。 -长期主义:像种树般深耕行业(参考:宁德时代十年专注电池) - 敏捷转型:遇市场变局时,如人转身般快速调整(案例:微软从软件到云服务) 3. 疏通“血脉”——现金流与供应链 血液不畅则机体僵化,企业同理。 - 现金储备:留足"过冬粮草"(如苹果2000亿美金储备) - 供应链韧性:多路径布局,避免"一根血管堵塞" 4. 治愈“伤病”——危机应对机制 生病及时治疗,企业需建立风险免疫系统。 - 风险清单:定期"体检"(财务/法律/舆情风险点) - 危机公关:像人体白细胞一样快速响应(参考:鸿星尔克舆情反转案例) 5. 拓展“人际”——生态化生存 人无法独活,企业需构建共生网络。 - 产业链协作:与上下游"握手成林"(如特斯拉开放专利) -社会责任:用善意赢得长期信任(例:阿里云助力中小微数字化) ✨ 核心逻辑: > 短期求存(止血补漏)→ 中期修复(调养机能)→ 长期进化(基因升级) "所有伟大的企业都曾‘摔过跤’,但真正的强者会把伤痕变成铠甲。" 如何破局?联系我们,助您基业长青。
💁股东出资都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货币出资简单直接,把钱投进公司一目了然。非货币出资,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也可行,但这些得经专业评估作价,确保价值真实,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比如以专利技术出资,就需专业评估确定价值。 按公司章程按时足额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若股东没按时足额缴纳,不仅要向公司补齐,还得向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股东出资绝非小事。一旦违规,对内要向其他股东负责,对外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如果您也涉及其中,不妨在操作之前与我们沟通交流~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这钱现在还是要不回来,打电话他也不接五六十万呀,我们一家老小也得吃饭呀,你说这事儿怎么办?这个判决是什么时间下的,上周,没有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这个事情很好解决啊,咱们已经拿到了这个法院生效的这个判决书了,拿到判决书之后的话,第一时间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会一键查询他名下的所有的这个钱款,包括像银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记录,然后支付宝上们的记录啊,包括他的花呗啊,这些的话都会进行查,进行执行就可以了。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