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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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那么民间借贷利息无约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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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在借款时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出借人就不能单方面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人是无需支付利息的。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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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借款利息1、借款合同解除后如果是方违约而解除的出借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那么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借款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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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那么个人借贷要约定借款用途吗?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那么个人借贷要约定借款用途吗?能先扣除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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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条中如果约定了利息,在还款期限到期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一并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双方应约定好利息,切忌碍于面子忽略利息。那么依法解决借贷纠纷是出借方最后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办法了。那么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还需要偿还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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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民间借贷双方口头上约定的借款利息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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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答复:姜先生:针对您的情况,作如下分析:1、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订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那么未作约定的债务利息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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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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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如何约定民间借贷利息《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那么如何约定民间借贷利息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多少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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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超过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公司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那么利息该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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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双方约定的借贷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怎么办?私人借款中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可以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说,发生借款时,可以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这样法律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双方约定的借贷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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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赔偿利息买卖合同解除后如果因方违约而解除的合同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赔偿利息但赔偿利息不能超过合同订立时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赔偿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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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又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从催告之日的第二天开始,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另外,根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那么没有约定借贷利息,债务人有权索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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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民间借贷合法利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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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那么民间借贷利息如果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利息,还能主张索要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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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