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哥,我于3.15号和3月20号分别借了1.5w+1.5w,约定4.5号还他5788美金,换算人民币42831,20天1.2w利息,我于4.6号和他协商,每天偿还1000本金两个月内结清,但是对方要求我每天多支付30美金利息,每天换算220利息,两个月还要多偿还13200,也就是一共要还他56031,其中多偿还26031,后面我协商无果,没有再还了,今天他说要起诉我,要求我支付这么多,我应该怎么处理啊



内容:借款协议时未约定利息借款人是否应偿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鉴于欠条上关于利息的约定只是原告张某某的一方意思,被告拒绝追认,应当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利息达成协议。综上所述,本案在借款之时并未约定利息,且被告贾某某已经清偿了其向原告所借的50000元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原告不再享有债权请求权和诉权,建议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借款协议时未约定利息借款人是否应偿还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债务人分期偿还支付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出借贷利息范围的利息需要偿还吗!对于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为司法保护区,即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不超过年利率的24%,折算月利率也就是不超过2%的,如借款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请求进行司法保护。那么超出借贷利息范围的利息需要偿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借款人怎么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和偿还利息的时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以便更改原有的资金计划,对资金的使用重新进行安排。在借款人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贷款人如果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还应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由于借款展期使原合同的履行期间延长,因此只有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才对展期后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那么借款人怎么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和偿还利息的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借条中如果约定了利息,在还款期限到期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一并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双方应约定好利息,切忌碍于面子忽略利息。那么依法解决借贷纠纷是出借方最后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办法了。那么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还需要偿还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由于大多数人不清楚借贷利息约定为多少合适,常常引起纠纷,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超出法律规定的借贷利息还需要偿还吗?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24%至未超过年利率36%的区域为自然债务区域。那么超出法律规定的借贷利息还需要偿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借款利息偿还的方式有几种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那么借款利息偿还的方式有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那么债权债务分期偿还该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民法典》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那么民间借贷利息偿还的方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应该对利息偿还的时间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具体法律规定偿还利息。下面小编介绍一下利息偿还约定不明怎样追讨解决。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那么利息偿还约定不明怎样追讨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36%为无效。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超出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小额贷款利息超出规定范围,超出的利息还需要偿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借贷合同中没有明确利息是否不用偿还没有明确利息借款本金也是需要偿还的,依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是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向法院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借款人超过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仍然未偿还借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即逾期利息。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那么借贷合同中没有明确利息是否不用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务人分期偿还支付利息吗利息可以按法院判决的执行也可以另行商议。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那么债务人分期偿还支付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民间借贷根据实际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分为有偿借贷与无偿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此也提醒了各位,在借贷的时候,一定要先就利息做出约定,当然也是可以不约定的。那么借贷合同不明确借贷利息该如何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设立担保人,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将清偿债务,那么对于担保人来说是否有权不偿还利息呢?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有没有权不偿还利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而定,如果有要求偿还利息的,就需要清偿。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担保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那么担保人是否有权不偿还利息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出于信任借给邻居15万余元,但却遭到拖延2年多拒不偿还欠款,元甲律师助力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判决支持了本金15万元与逾期利息,顺利拿到欠款,当事人亲自来所赠送锦旗,口碑见证+1。
他欠我13万,有20年了,要的话呢也给,那每次就给个三五千,不想忍了,现在就是目前来判断对方,他可能是有还款能力的,但是就是想看你自己想不想快速的去启动程序,一种是和解,所以我们能够接受的和解方式是什么样的,是一个月那还是两个月,还是在今年之内,只要他把剩下的钱还给我就可以了,这是一种方式。另外一种方式就是比如说他现在欠你的是还有10万块钱,并且我们想把利息要进来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和对方进行沟通,看他有没有这个偿还的能力,好,如果有的话,我们签订还款协议,那还款协议里面你要约定什么呢?要约定加速到期条款,比如说我约定了好几期,但凡有一期他没有按期的进行归还,那我所有未到期的一个债券全部加速到期,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你可以约定什么呢?由于啊,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费呀,差旅费呀,律师费呀,保全费呀等等一系列的费用啊,都要求违约方来。
来承担,所以这种金额不大的案件,建议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不建议走诉讼公诉,赵律师帮你要回每一笔欠款。
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