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款合同能证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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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补救措施1、争取与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书借贷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就还款事项协商好。此外,实践中还可以积极从以下方面的证据来佐证: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出借人通过起诉主张对方给付借款的,需要注意:1、注意诉讼时效如果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可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还本付息。那么没有借款合同怎么证明借贷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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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成立借款关系后,到了还款期限对方不积极的话,债权人主张还钱时,要先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实践中,当事人间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所以债权人起诉时,只有这份证据的,将很难得到证明。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收集以下的证据:1、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并且,约定借钱时,如果有第三人在场的,要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那么当事人间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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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贷款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那么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是如何区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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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纠纷也是一个当代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比较常见的问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或履行产生的纠纷,常见的是借款人逾期还款,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需要以下证据: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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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在股票质押中,由于股份悉数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故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那么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以及借款合同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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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1、成立的方式不同: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那么借款有协议还要再写借据吗?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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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吗实践中当事人间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所以债权人起诉时只有这份证据的将很难得到证明。并且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收集以下的证据1、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如果双方没有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借钱的债权人起诉时要提供形成借款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且约定借钱时如果有第人在场的要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那么有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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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合同不是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和口头协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借款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最好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如何处理只有口头约定的借款,需要通过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来看,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的借款以后维权难度较大,所以还是尽量出具书面约定比较好。那么借款合同能不能口头约定以及遇到这种问题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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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6、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中属于什么借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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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借条和收条却没有实际借款法律分析:借款金额较小的,法院会判决借条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借款人应当还款,借款金额较小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本身就能证实借款已经发生,法院会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因此适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还本付息的法律规则来判决借款人偿还债务给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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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那么借据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和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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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借条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借条。即贷款方持有借条,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因此,持有借条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那么生活中借条和借款合同是一样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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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下面给大家介绍:在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种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出借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因此,针对出借金额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进行约束,以降低出借人违约的风险。那么在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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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银行参与骗贷等不法行为,担保人主张免除责任的,应不予支持。那么借款担保合同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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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担保。那么抵押反担保合同借款人在哪方签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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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别被谣言误导了!💔】 🔥最近总刷到"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说法 ❌大错特错!法律根本没有"自动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必须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程序! 💡重要提醒: 1 分居证明要留好(租房合同/聊天记录) 2 家暴出轨记得报警留证据 3 财产分割咨询专业律师 🌸婚姻不是束缚,幸福靠自己争取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