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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借款向职工筹集资金是民间借贷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通过借款向职工筹集资金是民间借贷吗
内容:二、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那么公司通过借款向职工筹集资金是民间借贷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741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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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参与民间借贷的处理,警察作为民间借贷担保人有些什么规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安民警参与民间借贷的处理,警察作为民间借贷担保人有些什么规定
内容:法律分析:公民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现代社会人们认可的一种财产增值方式和途径,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给他人并收取合理利息,目前法律还没有禁止性规定,3、法律分析: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公务员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
李孟阳律师2024.01.1569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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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把那个银行卡错误的情况截图发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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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内容: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关于量刑标准根据法释 [2016] 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中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郭铭芝律师2023.07.0468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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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内容:一、挪用资金罪的基本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职务犯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经手人员,将单位的资金用于非法的个人使用或者无偿借给他人,并且数额较大或者发生其他严重情况的行为,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犯罪的关系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集体利益,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陈凯旋律师2023.10.10530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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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算不算高利贷?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算不算高利贷?
内容:非法高息借贷案件2011年6月15日,钟某某与黄某某、文某某、宏某建材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黄某某、文某某、宏某建材商行)因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特向甲方(钟某某)借款,钟某某与黄某某、文某某、宏某建材商行的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对此部分进行保护,2013年7月3日,钟某某与莫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日,为通知黄某某、文某某、宏某建材商行债权发生转让,莫某某及钟某某以EMS特快专递向其寄发《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之后不久莫某某等人因涉嫌从事非法高息借贷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王学瑞律师2023.07.1167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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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书写委托资金借贷合同呢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书写委托资金借贷合同呢
内容:第一条根据________批准借款方________项目,总投资________万元,其中自筹____万元,其他____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____贷款____万元。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如何书写委托资金借贷合同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763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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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参与民间借贷的处理
陈宗琼律师
公安民警参与民间借贷的处理
内容: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违法如何处理法律主观: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 借贷合同 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算违法,2、 民间借贷 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息是合法的,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现行法律没有并明确禁止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
陈宗琼律师2024.01.1582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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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有什么区别(借贷纠纷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有什么区别(借贷纠纷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内容: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孔孟廷律师2023.02.17877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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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是合同纠纷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纠纷是合同纠纷吗?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4、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而民间借贷纠纷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不一定有利息。
姚平律师2023.02.146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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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内容:第三章存管人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那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951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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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贷款资金银行应怎么处理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挪用贷款资金银行应怎么处理
内容:公司法人本身挪用贷款构成借贷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无需提堂银行可照约追索本金及罚息、违约金欠钱了才需要提堂。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那么挪用贷款资金银行应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2022.04.29908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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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借贷纠纷,借钱之前如何做好资金风险防范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避免借贷纠纷,借钱之前如何做好资金风险防范
内容:很多人都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风险的防范才是有效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避免民间借贷的纠纷,成为一件很让人头疼的事情。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依照法律的突进解决民间的借贷问题,不管结果怎样防范于未然都应该做到位,只有这样才是尽可能的减小纠纷的发生,有效的降低风险的关键所在。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很多方便表现出来,能够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进行避免。还要有所了解,对于高利贷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在参加民间借贷的时候一定要防范于未然。在借贷金额上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很对于借款人十足的了解,涉案的金额大小都是影响因素。那么避免借贷纠纷,借钱之前如何做好资金风险防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028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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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联系民间借贷人,怎么寻找民间借贷人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么联系民间借贷人,怎么寻找民间借贷人
内容:在现代社会,资金需求时常出现。而对于某些人来说,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渠道并不适用。这时,民间借贷成为一种备选方案。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欠款不还、高利率、暴力催债等问题。在寻找民间借贷人时,请务必保持谨慎,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您优先考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服务,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和安全。
陈明月律师2023.08.08143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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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
内容:信贷资金是建立在借款人的声誉之上的,借款人无需提供保证。实践中,自然人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获得证券机构贷款后向借款人转贷高利,而非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向借款人转借高利,即不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定情形。
张芸律师2023.05.232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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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么界定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二)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四)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李楠楠律师2023.07.1942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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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因为在澳门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大陆澳门两地互相推诿,在天用律所的帮助下,顺利通过调解的方式拿到所有欠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733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930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杨一凡 410评论 -
【天用案例】以恋爱的名义借钱千万注意!别被骗财又骗色!有人说“你的宽容就是对方放纵的理由”,上次的借款还没有还一分钱,随后,一次又一次的借钱理由向小丽扑面而来,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多笔记录,合计有20多万元。为了所谓的“面子”,小丽内心也很挣扎,但还是不得不借给小李钱,但每每提及还钱的时间,小李都是一堆借口,“过几天就还给你、生意赚钱了肯定还你、等我出差回来就还钱......” 这些搪塞的理由小丽都听了无数遍,碰到小李这种近似耍无赖的行为,她虽然气急败坏,但也是无计可施。频繁的争吵和小李的言而无信,让小丽失望透顶,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走向分手的边缘。 有一天下班后,小丽给小李发微信,忽然发现信息发不过去,显示自己已不是对方好友!小丽心里咯噔一下,她顿时感觉不妙,赶紧拨打了电话,那头却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无法接通......”的声音。 这时,小丽顿时原地慌乱,那个曾经口口声声说要陪伴自己一辈子的人,居然借完钱就“失踪了”!自己难道真的是被骗了吗?她感到沮丧和绝望,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困境,这事也不敢向父母和朋友诉说,只有独自默默忍受。 电话打了半个月,仍然是无法接通。小丽感到非常无助,内心痛苦至极,一方面觉得自己感情受骗,另一方面她不知道如何才能要回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 难道这借出去的20万元真的要打水漂?怎么才能找到对方要回钱呢?在痛苦的挣扎中,小丽没有放弃,她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随后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帮助要回借款。 天用律所专案组核实事实、分析案情后,出具了“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并立即开展行动。本案是一起因分手而引起的借贷纠纷,虽然对方给打了欠条,但一直拖延支付借款。天用律师以联系到对方父亲作为突破口,仅用3个月,成功和解、案结事了,帮助当事人成功收回欠款! 当事人对天用律所专业实力和高效办案非常认可,赠送了锦旗表达感谢!
邢颖 265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11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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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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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离婚多争财产,男方与其父母联合,恶意串通起诉女方,称购买房屋款项为借贷行为,经过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举证质证,为女方全力争取,法院驳回了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后续的离婚纠纷再次委托元甲,最终和解离婚,获得200万房屋折价款、京牌车辆以及相关存款。因为相信元甲的专业与口碑,两个案件均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用我千方百计,解您千愁万绪!元甲婚姻家事 318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