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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冯清琴律师2022.02.09522人阅读
导读:

第三章存管人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那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章存管人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关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委托人

第九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

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存管人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存管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

(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四条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第十五条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六)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九)风险提示;

(十)反洗钱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

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七条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

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八条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第二十条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第二十三条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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