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就业协议签订后不去了协议中没有写违约内容和金额如果被追究责任了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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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要回原来签署的各联三方协议,让原来的签约单位给出具一份解约函,协议上没有违约金内容可以不予赔偿,但是必须跟公司协商解决。三方协议违约怎么办三方协议违约怎么办?但是如果三方协议上约定违约金毁约的话则要按约定付违约金。签了三方协议,想毁约,怎么办签了三方协议想毁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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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那么签订三方协议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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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所以学生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那么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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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实践中,中介、买卖双方往往共同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对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方式,税费承担方式,交付期限,过户时间,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特别对于贷款尚未还完的房屋交易,在合同中应着重对贷款还款事宜以及房屋过户进行详细约定。许多三方协议规定了买方、卖方的权利义务,对中介方却没有任何限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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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那么怎么签订三方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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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可以签多份三方协议吗即使是意向性协议也不应签署多份。原因在于意向性协议中往往有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违约方将有可能据此被追究违约责任。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再次如三方协议在补充条款中未作出劳动合同内容的明确约定则只能视为各方签订劳动合同预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位提出两个试用期合法吗律师说法这种情况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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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三方协议一旦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违约方多是毕业生。如果不能换回新的三方协议重新签订,将可能影响毕业派遣。一旦毕业生违约,会造成用人单位工作被动和经济损失。三方协议的解除意味着失去了之前的工作,除此之外,也可能需要赔偿公司一部分违约金。解约函是比较正式的提出解约三方协议的方式,公司也应该按照三方协议和解约函的要求配合解约,同时也要保证双方利益不受损。那么三方协议违约金不交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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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处理三方协议违约的具体方法会受到合同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除了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保留证据:在处理协议违约问题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协议、通信记录、支付凭证等,4. 寻求法律建议:对于复杂的三方协议违约问题,建议当事方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律师可以帮助解释合同条款、评估双方权利义务、提供法律建议,并在需要时代表当事方进行争议解决程序,3. 查看法律条款: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双方应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中与违约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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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毕业生想要再和其他公司签三方协议,需要先行解约。解约过程中需要应届毕业生支付违约金以及相应责任,过后再和其他公司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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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方协议公司盖章,但我没有签字生效1、亲,您好,三方协议单位盖章没有签字也是可以生效的,三方协议单位盖章没有签字也是可以生效的,三方协议书,学生签字了,学校也签字盖章了,但是公司盖了章,但没有签字...协议以最后一个签名后生效,按照你的描述,你没签名协议是没有生效的,三方协议盖章和签字分开生效吗亲,您好,2、三方协议没有签字算违约吗 三方协议要三方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后才生效的,所以三方协议没有签名的,三方协议未生效,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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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方违约金不交的后果:三方违约金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可以不交。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那么三方协议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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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其结果是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那么民法典债权债务三方协议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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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所转让债权总额20%的违约金。第七条 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买卖商品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那么最新采购合同转让三方协议格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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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方协议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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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的来说,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它主要是适用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过,就是有效。若违约就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首先劳动合同是两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三方协议”顾名思义,协议主体为三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第三方。其次,“三方协议”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处于平等法律地位;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在劳动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中处于不平等地位。那么毕业生违约金协议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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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违约条款,该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