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履行”合同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22.08.09 14: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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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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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博洪运输公司及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严重亏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蒙蔽商户向其支付货款,并将货款用于分红和购置地产,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利用合同欺骗受害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博洪运输公司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彭某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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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无效的合同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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