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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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一方违约可否撤销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方违约不履行的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应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就双方虽已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并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备案手续则该协议并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不予履行。但若法院查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会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相应的驳回。那么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一方违约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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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然而,原告在起诉时,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调查,而且经法院调查,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20000元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说明,这20000元应视为被告在离婚时隐慝的共同财产,据此可见,被告在与原告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因此,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原、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之经济条款。那么夫妻一方可否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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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4、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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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受赠人只要接受即可,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撤销赠与合同;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条款。那么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给他人该赠与能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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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那么借款合同未生效前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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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受托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委托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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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这些合同是不会生效的,当事人还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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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感情破裂后,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立案,那么民法典中起诉离婚生效后能不能撤销?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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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申请撤销的不影响协议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常见的多为三段论来表述第一、夫妻应当忠诚。虽然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的但协议的生效却是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为前提。最后从协议的法律效力来看目前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加以约束有利于维系婚姻的稳固且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只约束一方的忠诚协议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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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如果一方不签,什么时候生效离婚协议只有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才能生效只有一方签字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不生效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可以诉讼离婚。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签离婚协议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应详细准确填写夫妻双方的有关身份资料。那么离婚协议如果一方不签,什么时候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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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虽然实质上男方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已经解除了二人的夫妻关系,具有公信力。撤销判决恢复他们的夫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况下,是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那么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后,女方发现起诉前已经怀孕的,可否申请撤销该判决或者申请再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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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迫签订有欺诈性的合同可以撤销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近签订有欺诈性的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有可能,均应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对于产品质量异议与解除合同的通知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签收、或邮寄、或以电话方式作出,同时进行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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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中关于自愿离婚约协议,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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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情况二,未离婚对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后悔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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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这钱现在还是要不回来,打电话他也不接五六十万呀,我们一家老小也得吃饭呀,你说这事儿怎么办?这个判决是什么时间下的,上周,没有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这个事情很好解决啊,咱们已经拿到了这个法院生效的这个判决书了,拿到判决书之后的话,第一时间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院会一键查询他名下的所有的这个钱款,包括像银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记录,然后支付宝上们的记录啊,包括他的花呗啊,这些的话都会进行查,进行执行就可以了。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